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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容隐权的历史发展以及在当代中国的应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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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体现了法理中的“期待可能性”
  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依据行为之际的现实情形,能够期待行为人不实施犯罪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反之,则为期待不可能性。
  该理论的积极意义在于:考虑行为人本身的实际情况,不强人所难,能达到事实上的合理性和实质正义,不给被告人附加多余的义务。一般认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应从行为人立场出发比较妥当。具体可言,考虑在行为时,该行为人做出其行为之外的合法性的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理论体现了法律对于人性的关怀与尊重,体现了刑法保护基本人权的精神,人们更容易接受并且遵守“平易近人”的法律。当发生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相冲突的情况时,法律不能对人们的牺牲精神存在过多的期望,毕竟牺牲自己或者自己亲属较大的利益去遵守法律规定是大多数公民都达不到的,过多的与人性相悖的法律期望只能使法律达不到立法时所期待的效果。更严重的是,人们还会因此去怀疑法律精神。当行为人在行为时除了实施犯罪行为而没有选择的自由时,这说明这种情况是没有期待可能性的,即使其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结果,法律也没有理由追究其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如果我们如果要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就必须要肯定本案中存在期待可能性。
  (三)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谦抑性”,字面意思直指谦和、抑制。刑法的谦抑性是刑法的节俭性。从其属性我们可以看出两个个显著的特点:首先,尽量让刑法的成本降为低谷值;其次,达到刑法效益的高峰值。
  在这里,我们就要将法律商品化,若想获取利益,就要有必要的支出和投资,但是如果投资过大,也就是说刑法的实际运用程度已经侵犯了了本国公民所应得的权利和自由,造成了国家公权力的滥用和“越位”,这就会造成公民对本国法律的排斥,进而寻找其他途径解决生活中的各种冲突,法律便会被摒弃。例如在大多数亲属之间的包庇和窝藏案件中,犯罪人主观虽是故意,但多是被人类的天性——亲情所主导。试想,如果中国的司法力量一味将包庇窝藏罪行视为毒蛇猛兽去穷追烂打,法律则会如前文所提成为一种摆设,而我们在刑法上进行的投资则会入不敷出,因此保留亲属间的容隐权也是符合刑法的谦抑性的一种直接体现。

  五、亲亲相隐制度在当代的再生应用

  虽然时代变迁,斗转星移,中国早已脱离了封建社会,成功走入了民主的时代,但是亲亲相隐制度在当代中国还是有其存在的必要和价值,我们应该以全新的目光审视和开发亲亲相隐制度,使其适应新中国的步伐。
  我们可以总结出亲亲相隐的三大特点:其一,就是积极的隐匿;其二;就是消极的知情不报;最后,则是类似于在法庭上不予合作,拒绝作证的行为。从这三个特点出发,我们可以至少将亲亲相隐的权利大致分为刑法上的权利和程序上的权利。也就是实体上的权利和程序上的权利。
  在刑法中,我们并不是要把所有在总则和分则中关于亲友之间容隐权利进行一番改头换面的大修改,这样既损害法律本身存在的威严,也会浪费立法者的精力和纳税人的金钱,正确运用法律解释功能,运用上述法理学中的期待可能性和谦抑性原则,综合考虑亲属间容隐权的上下限。使刑法不会出现断层,保持法律本身的稳定性和连贯性。
  在刑事诉讼法中,我们应当尽量免去犯罪人亲属作证的义务。当然,亲属可以自愿作证,但是亲属作证应有权不保证所说证言的准确性,而且法律应该保证容隐权所有人的这种权利,以防止司法专横和变相的连坐诛连。
  亲亲相隐制度作为中华五千年传承下来的精神遗产,虽然自身带着一定的封建色彩,但是瑕不掩瑜,其本身所固有的闪光点在当代这个愈来愈注重人权的时代应该得到发扬和发展。作为一个未来的法律工作者,我们应该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为容隐权在当代中国得到其相应的重视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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