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公民意识与宪政精神的契合
论文摘要 公民意识是公民社会下的概念,公民意识中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参与协商意识与宪政精神中的权利保护、权力监约、宪政宽容精神都有内在的逻辑联系。公民意识与宪政精神在多个层面上的契合有助于寻找推动宪政建设的新路径。 论文关键词 公民意识 宪政精神 公民社会 宪政是与人类政治文明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宪政建设是实现政治文明的必经之路。宪政简单而言即为“限政”,强调对政府和国家的权力的限制和规范。而良好宪政秩序的建立不仅仅要求制度建设,更要求作为理念和信仰的宪政精神的培养。公民意识是在公民社会的发展和培育过程中长期形成的。在理念和思想层面上发现公民意识与宪政精神的契合点,发现公民社会与宪政建设的契合点,有助于实现宪政建设从“工具理性”到“价值理性”的转变。 一、公民意识与宪政精神的概念界定 公民意识的概念由来已久,我国不同的学者对公民意识有不同的认识。马长山认为“公民意识是对公民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双重组织生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价值判断及规范化认同。”焦国成认为,公民意识是“公民个体对自己在国家和社会中所处政治地位的现实感受和应有的认识。”但是无论哪种认识,都在以下问题上达成共识:首先,公民意识是公民在与国家的关系网络下对其所处的社会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认识。其次,公民意识在一定的公民社会的背景下讨论的,主要集中在社会、政治领域。根据公民意识的概念界定,公民意识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主体意识;主体意识即公民作为独立的个体对自己与国家和社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识,是作为有独立人格的、独立意识的真正的人对其在国家和社会的地位和身份的认识,而不是作为集体和单位的附属的人的认识。以主体意识为基础还延伸出权利意识和参与意识。其次是责任意识;这里的责任指公民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对社会和他人的责任,责任意识既要求公民利益的追求要以公共性为指导,不能以损害公共利益为代价,又要求承担其作为社会主体的公共义务和责任。再次是参与、协商意识;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是公民意识的直接行为表现,作为相对弱势的公民参与国家事务长期以来探索出了诸多协商的模式,这也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最好方法。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参与协商意识是对公民意识的三个角度的解读。 二、公民主体意识符合宪政精神中权利保护的要求 公民的主体意识首先要求公民是作为独立的个体出现在社会、国家的关系网络中的而不是作为集体的附属出现。长期受儒家伦理的影响,在改革开放以前,集体是社会的主体而不是组成集体的个人,WenfangTang在其《中国民意与公民社会》一书中指出,儒家伦理对公民社会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会带来一些政治障碍,第一个可能发生的障碍就是群体取向。而宪政的首要精神就是防止个人权利被权力侵害。因此培养公民独立的主体意识对我国的宪政秩序的建立具有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