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罗马法中的物权演进及与我国物权的区别(2)
三、我国的物权发展
我国至今仍然没有制定民法典,但是从《民法通则》上来看也并没有按照“物权”“债权”的二元体系来构建,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也正式在立法文献上采用了“物权”一语。我国《物权法》共计5编,19章247条。其结构体系采取由抽象到具体,由一般到特殊的立法技术,尤其是采用了大陆法系民法立法提取“公因式”的“总——分结构”。并且,《物权法》除设第一编“总则”作为整个《物权法》的“公因式”外,还分别在所有权编、用益物权编和担保物权编之始设立“一般规定”。从这样的规定可以看出,物权下位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区别于罗马法中“对物之诉”与“对人之诉”。 四、罗马法时期的物权与现代物权体系的区别 综上所述,当代物权特别是大陆法系的物权与罗马法时的物权是有很大差别的,我们不可能以古罗马时的概念揣度当代物权,当然,不可否认的是,现代物权始终起源于罗马法时的规定。 五、小结 关于物的定义,自古就有广义和狭义之别。广义的物,包括有体物,财产权利和无形财产。罗马法以及法国法系各国立法均采取物的广义概念。狭义的物,仅指有体物,为德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等采用。由此可以看出,罗马法上的物与现代民法理解意义上的物是完全不同的,罗马法意义上的物大体可以分为对物之诉(actio in rem)和对人之诉(actio in personam),罗马法中的物法实际上包括物权法、继承法和债权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