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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竞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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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何种情况下,危险驾驶行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相同的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
  与放火、爆炸等罪一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都很严重的犯罪。其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表现为,行为人不仅希望或放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状态发生,更希望或放任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实害结果出现。也就是说,整个犯罪,不管是具体的危险状态还是加重的实害结果,行为人都是故意的,不可能出于过失心态。
  目前主流的观点认为危险驾驶罪是抽象的危险犯,其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并且放任该抽象危险状态的出现。由于危险驾驶罪对抽象危险状态是间接故意,行为人对更严重的具体的危险状态和重大实害结果的心理态度不可能是直接故意,只可能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这样,危险驾驶人对具体的危险状态和重大实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有三种可能。第一,对具体的危险状态和重大实害结果都是过失;第二,对具体的危险状态是间接故意,对重大实害结果是过失;第三,对具体危险状态和重大实害结果都是间接故意。

  根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特征,只有在上述第三种情况下,危险驾驶人的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才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相同,两罪才有竞合的可能,第一和第二种情况,由于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不一样,两罪不会发生竞合。
  下面分情况讨论,什么情况下危险驾驶人对具体危险状态和重大实害结果都是间接故意。
  如果行为人对具体的危险状态是过失,对重大实害结果必然是过失,因此,下文讨论的前提是危险驾驶行为具有相当的严重性,产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并且行为人对具体的危险状态具有间接故意时,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行为人对致人重伤、死亡的实害结果也是间接故意?
  1.当危险驾驶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害结果时,能否认定行为人具有放任重伤、死亡结果的间接故意。此时,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的严重程度,认定行为产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并且推定行为人对该危险状态持间接故意的放任心态,但不能继续推断行为人放任致人重伤、死亡的实害结果发生。因为事实上重伤、死亡的实害结果并没有发生。没有发生的原因,或者是沿途压根没有碰到危险状况,或者碰到但被行为人化解了。在此情况下,行为人有足够的理由辩护自己不放任致人重伤、死亡的实害结果,而是轻信可以避免,事实上也避免了。因此,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行为人有放任重伤、死亡结果的间接故意,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能定危险驾驶罪。
  2.当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了致人轻微伤或轻伤的实害结果时,能否认定行为人具有放任重伤、死亡结果的间接故意。对于致人轻微伤或轻伤的实害结果,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有两种可能。
  (1)行为人对致人轻微伤或轻伤的实害结果是过失。此时,行为人既然对致人轻微伤或轻伤的实害结果是过失,行为人对更严重且没有实际发生的致人重伤、死亡的实害结果显然也只能是过失心态,行为人不具有放任致人重伤、死亡实害结果的间接故意,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构成危险驾驶罪。
  (2)行为人对致人轻微伤或轻伤的实害结果是故意。此时,我们虽然可以认定行为人对致人轻微伤或轻伤的实害结果是故意,但仍然不能就此推论出行为人对没有发生的致人重伤、死亡的实害结果具有间接故意,因为重大结果完全可能是行为人采取措施避免的,认定为过失的理由更为充分。因此,这种情况下同样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放任重伤、死亡结果的间接故意,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是轻微伤,只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是轻伤,构成危险驾驶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竞合。
  3.当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的实害结果时,能否认定行为人具有放任重伤、死亡结果的间接故意。此时,由于危险驾驶行为具有相当的严重性,而且重大实害结果也已实际发生,认定行为人对致人重伤、死亡的实害结果为间接故意的放任,有足够的理由支持,可以做出这种认定,两罪有发生竞合的可能。但结论不是唯一的,对致人重伤、死亡的实害结果,行为人还有过失的可能,如果认定为过失,发生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竞合。
  总之,危险驾驶行为是以采取措施避免具体危险状态和实害结果发生为前提而实施的犯罪,主观上,行为人有避免实害结果发生的意图,客观上有避免实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因此,一般情况下,危险驾驶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和主观恶性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完全不同,两罪不发生竞合。只有当危险驾驶行为相当严重,采取措施避免对阻止实害结果的发生没有意义或意义很小时,才能认定该危险驾驶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只有当危险驾驶行为相当严重,且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的实害结果时,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放任重伤、死亡结果的间接故意;只有上述两方面同时具备时,两罪才发生竞合,才能将该危险驾驶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张明楷教授和张健老师只看到某些危险驾驶行为的客观危害性,不考虑危险驾驶人会采取措施避免重大实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并不考虑由此而形成的不同的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将某些没有造成实害结果的危险驾驶行为,或造成了重大实害结果但对该重大实害结果为过失的危险驾驶行为,也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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