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诉部门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
尽管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案件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将一些本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规定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少了一些繁琐程序,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检察机关及人民法院的工作量。但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发展转型期,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刑事案件也处于高发态势。随着我国法治的进步,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诉求也越来越高,案结事了人和是司法机关追求的终极目标。尽管简易程序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相对简化,但综合庭前准备加上出席法庭等因素,一件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出席法庭比不出席法庭至少要多用一个多小时左右。因此,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出席法庭的要求给公诉部门带来了挑战。笔者结合司法实践,认为检察机关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提高对简易程序案件出庭工作的认识 要组织全体干警尤其是公诉部门的干警认真学习领会关于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规定的精神,充分认识做好简易程序案件出庭工作是贯彻新刑诉法的新要求,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努力消除各种消极模糊观念,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新刑诉法的要求上来,以积极、主动的姿态认真推动简易程序案件出庭工作的开展。要逐步扩大简易程序案件出庭比例,迅速适应简易程序案件出庭要求,迎接新刑诉法的实施。
(二)积极探索创新办案机制和方法 加强对简易程序案件出庭工作的研究,把握简易程序案件出庭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一是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根据案件性质、繁简程度、刑罚轻重以及被告人认罪态度等因素,对简易程序案件进行归类分流,并成立简易程序案件专门的办案小组。根据繁简分流的原则,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所有案件,由案管中心进行初步审查,对于可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指派专门办案小组承办。该办案小组由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组成,人数视情况而定,专门负责办理简易程序案件,相关换押、告知、送达等事务性工作由内勤负责,承办检察官则集中精力做好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准备出庭预案、公诉意见、答辩提纲、量刑建议等,以避免重复劳动,降低诉讼成本,实现“集约化”办案。同时,办案小组成员也可以视情况轮换,尽量使每名承办人都能接触到各类案件,促进公诉人的成长。二是实行案件集中出庭。对简易程序案件尽量做到公安机关集中移诉,检察机关集中审查,审判机关集中审理。要加强与公安、法院沟通协调,争取理解和支持,着力破解因侦查进度不一、审查起诉进度不一、审判机关随机分案、审理进度不一影响集中开庭的难题。三是积极探索简易程序的审理方式。通过召开检法联席会议,就庭审方式方法、庭审制度创新等问题进行沟通,对起诉书宣读、讯问、举证质证、发表量刑建议等环节进行合理规范。如宣读起诉书时,公诉人可以根据庭审需要选择全文宣读或者择要宣读案件事实、起诉理由和依据等部分;讯问时,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内容均无异议的,公诉人可以省略讯问;被告人如有异议,公诉人可以有针对性地简要讯问等。 (三)严格程序要求 一是明确简易程序案件出庭支持公诉的庭审前准备程序。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案件的审查工作,审查报告要重点突出可能出现变化的地方,如翻供、对侦查程序的质疑、对此罪与彼罪的认定等,要认真制作公诉意见书,力求简练、清晰、明确、有力。同时做好应对可能翻供、对起诉书指控罪名进行否定预测,做好普通程序准备。二是明确了简易程序案件出庭支持公诉的程序要求。在进行示证和质证时,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示证要全、质证要简,并且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的证据要进行认真地审核,确认所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在进行答辩时,要解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质疑、综合分析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主张、客观公正对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观点,正确的要肯定,错误的要反驳。 (四)增强出庭支持公诉的能力 构建以出庭为中心的公诉工作格局,以出庭能力作为衡量公诉人综合素质的重要指标。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能力要求将会越来越高。要采取针对性措施,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通过举办对抗演练、命题演讲等活动,不断督促公诉人通过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增强出庭支持公诉的能力。同时,要充分运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摩庭审、合议庭评价反馈、庭审观察员旁听评价出庭情况等多种途径健全公诉人出庭考核机制,使年轻公诉人迅速成长起来,以适应新刑诉法的实施对公诉人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