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刑事诉讼的检察环节中,如何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需要切实关注的热点话题。我国在目前还不够健全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体系的基础上,从刑事被害人救助问题的现状出发,结合国家制定的关于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建立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制度,具体开展措施工作,实现真正本质上的救助。本文将从检察环节的视角,具体分析检察环节对刑事被害人实施的具体救助措施和构建救助行动的规范性制度。
论文关键词 刑事被害人 救助 检察环节
刑事被害人救助从含义上理解,具体是指国家对在刑事案件中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导致人身伤残或是死亡的,无法获得被告人提供损害赔偿的刑事被害人,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程序给予被害人或近亲属一定物质的救助活动。在检察环节开展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工作,恰当处理刑事被害人的诉求,能够有效缓解刑事被害人及亲属的精神痛苦和实际困难,且对于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均能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及诉求现状
(一)刑事被害人方面 1.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诸多限制,他们没有主动权,也不能过多介入和干涉,在提出诉讼时往往处于被主导地位,使得他们权利诉求不能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表达。而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刑事被害人受害后如何补救所能够依附的法律依据并不多,也不够完善,导致刑事被害人权利诉求的表达方式单一,接受救济的途径也受到很大程度的局限性。 2.单纯的侵权通过民事诉讼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诉讼却没有这种诉求机会,且法律明文规定,在该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这种有限的诉求表达,使得刑事被害人仅仅局限在物质损失的赔偿请求,反而失去了因犯罪行为而损害严重的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方面的诉求赔偿机会。 3.刑事被害人遭受的损失本该犯罪人赔偿,但在实际情况中,因为犯罪人无经济赔偿能力、因证据问题不捕或不诉、犯罪人被判无罪甚至判决后犯罪人拒绝履行赔偿等多种情况的存在,却因没有建立相应的补救措施,使得刑事被害人的权利诉求无法得到保障。 (二)法律保护方面 1.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在立案审理中存在着“先刑后民”的审理制度,对刑事被害人提出的民事诉讼不够重视,未进行充分的保护措施。这种审理制度限制了被害人对民事诉讼的求偿权。 2.虽然《刑法》对刑事被害人的求偿有着明文规定,可在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对被害人的求偿权予以保障的制度根本就不能解决被害人的实际求偿要求,而且大部分犯罪分子没有能力履行自己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被害人的经济利益无法得到实质上的保证。 3.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对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各地检察机关也就该项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因缺乏足够稳定的资金保障,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该项工作的开展。
二、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救助制度
(一)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刑事被害人是指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到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客体。刑事被害对象包括国家、社会、组织、法人、个体公民。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被害人也是当事人,但在公诉案件中,由检察机关作为控诉职能的主体代替被害人指控犯罪人,它与被害人形成替代关系。 刑事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作为原告而存在,他不能在检察机关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时自动获得救助,却作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处于原告的地位。 (二)建立救助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法律虽然赋予了刑事被害人通过诉讼挽回自己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和物质损失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剥夺了他作为直接受害人提出刑事诉求的权利,导致许多被害人权利诉求最终得不到保障。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通过国家给予被害人救助,有利于被害人权益保护体系更加全面具体,从实质上实现公平公正的判决,以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减少社会的对立矛盾。 (三)救助中的注意问题 首先,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举措,在建立时必须要确保各个部门相应的职责范围,明确检察机关在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中的法律监督角色定位,实行检察机关依法检查,依法督查,纠正违法的法律监督性质。 其次,在救助中必须明确救助对象被迫害的程度,从国家所能承担的范围来实施救助工作。重点救助因犯罪行为导致伤亡或遭受重大财产损失,并因此而陷入生活困难急需赔偿,却无法得到犯罪人有效赔偿的特困刑事被害人。 再次,检察机关在对被害人的救助时要及时与公安、法院沟通,掌握特困被害人的情况,提高救助效率,避免重复救助。并切实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联系,从民政、卫生、社会保障等各个方面确保救助得以顺利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