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传媒的本能倾向就是去关注和发现,并以此实现其在社会系统中的价值。在司法权力的行使过程中,传媒应当进行有效的舆论监督,通过各种力量纠正司法权力运作的失误,保障公民能够获得公正审判权。公正审判和新闻自由分别代表着两种不同的价值:自由与正义,这就必然会引发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冲突:一是强大的舆论压力可能损害司法独立,冲击司法权威;二是传媒对终审前案情的报道和评论与刑事被告获得公正审判权力之间的冲突。 同西方国家的法律规范相比,我国目前尚未从立法层面解决一个核心问题:大众传媒有权代表公民、人民行使言论自由,代替人民监督司法的合法性问题。目前在我国内地用于处理传媒与司法关系的文件,基本上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法庭规则的文件,或透过新闻传播媒介实现的言论出版自由。 由此产生了一个权利断裂:在监督司法过程中,传媒无法“名正言顺的”作为一种权利平台和途径介入。
三、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协同与平衡
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从根本上说,“传媒与司法都是人民的委托:司法机关得以行使司法权力是公民将其权利让渡给国家而产生,而公民与传媒之间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公民将新闻信息的收集处理权委托给媒体及其从业人员行使,传媒只有行使好公民所托付的权利,才能确保公民的知情权、选择权,并在此基础上保障他们行使监督权等相关政治权利。” 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之间尽管存在着矛盾,但都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支柱,所以,两者在终极价值层面上是高度统一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公正审判权的实现。如何在两者之间实现良性的互动,考虑解决新闻自由和公正审判的冲突或可从这几个方面入手,以促进双方在终极目标方面发挥最大的功能: (一)传媒应当以尊重司法权力的基本态度来对待自身的舆论监督行为 在司法权力的行使未表现出瑕疵、偏差时,传媒的作用便是客观的呈现司法活动的真相,做独立、公正、超脱的旁观者,无需以舆论监督的姿态出现,只有在司法机关的行为偏离了正常的轨道,妨碍了司法正义的实现,损害了公民的公正审判权,传媒才有必要展开舆论监督。同时,传媒介入司法应当是善意和建设性的,并规范自身的行为,采取更加自律、负责的态度恪守道德准则,时刻铭记自身的位置与职责。 (二)司法机关动用司法权力规制传媒活动时,必须保障舆论监督的正常行使 司法审判要严格奉行法律标准,法院可以在自由裁量范围内,鼓励、授权传媒对自己进行更加严厉的舆论监督。一旦传媒有正当的理由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司法机关应该给予足够的尊重,不能任意加以干涉和阻挠。对于媒体的报道,被质疑、批评者应坚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不能追究媒体的责任。传媒报道中的不真实报道,歪曲报道,司法机关及其他权力机关必须给予明确且清晰的界定,无须给予过度的规制,甚至严厉处罚。 (三)新闻自由对公正审判的监督 需要制定相关的专门性法律法规,通过立法规范来明确新闻舆论监督的权限范围,同时,还需要完善新闻行业管理准则,提高媒体的自律能力。“新闻自由是新闻舆论监督对权利的要求,自律作为新闻媒介的内在要求,是对义务的承诺,它们都是舆论监督必要的前提条件,没有新闻自由,舆论监督就无从谈起;没有新闻自律,舆论监督可能偏离正确的轨道。” 社会需要司法机关独立履行职责,实现公正审判,也需要传媒对于司法活动的报道与监督,传媒对司法的舆论监督作用发挥得当,可以有效地防止司法腐败,实现司法正义与社会认同的公平,推进法制社会的民主进程;如果司法机关仅仅因为传媒的个别报道失实就大加鞭挞,导致这一机制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必然会损害公民的利益,也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因此,改进相应的制度设计,尽量在所追求的价值之间达到一种平衡,寻求新闻媒体与司法的良性协同,从而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现代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