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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从期待可能性到亲亲得相隐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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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期待可能性在我国古代法中的体现

  期待可能性这一概念是我们引自日本的概念,目前这一理论在日本已经相当成熟,我们在此探讨该理论并不是完全的法律移植,因为早在中国古代就已经有了现代的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适用,具体体现就是“亲亲相隐”。“亲亲相隐”是指法律允许亲属间相互隐罪而不追究或减轻其刑事责任的规定。这项制度最早的萌芽范忠信教授认为要上溯至春秋时期。《国语》载:东周襄王二十年(公元前632年),周襄王劝阻晋文公(时为诸侯列国盟主)听理卫大夫元桓讼其君一案时说:“夫君臣无狱,今元桓虽直,不可听也。君臣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襄王既承认元桓理直,又主张不理此案,显然是认为君臣之间知有罪时而不告。《论语·子路》载孔子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的思想。《论语·子路》里有这样的内容: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从清朝末年的戊戌变法一直到民国末期,由于社会的变迁和政权的几度更迭,社会动乱和法制的改革使得很多具有中华传统的法治理念和文化在法律上被废止或者被束之高阁。但是我们庆幸的看到,亲属容隐制度经改造被保留下来。无论是《大清新刑律》还是中华民国时期的刑法,都在不同程度上保留了亲属之间在得知另一亲属犯罪的情况下,其为了庇护亲属而藏匿人犯、不予作证、作伪证、顶替自首、顶替受刑、为亲属销赃匿等情况不予以处罚等规定。这些规定使得“亲亲相隐”的原则从以义务本位变更为权利本位,是我国近现代过程中法制建设中一个鲜活的亮点。


  四、期待可能性在当今中国法域的存在

  我国现在实行的是一国两制,一般认为我国现行的法律格局为两岸四地式的格局,即大陆、台湾、香港、澳门。香港法律承袭于英、美法系,澳门法律承袭大陆法系,台湾法律虽以大陆法系为主又采英美法系之长,都已脱离了中华法系的案臼,然而这三个地区处于中西文化交汇之地,充分感受西方民主科学气息,但都无一例外地仍然坚持“亲亲相隐”的历史传统。我国在1997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无论是什么人只要知道情况就有作证的义务,长时间以来,这一政策也一直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批判,虽然说这一理论也是为了更好的惩治犯罪,但是其对人性和和谐社会的建设没有任何的好处。正是在这一形式下,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不被要求强制出庭作证,在法律上避免了一个人站在法庭上当面指责自己的至亲做了什么“坏事”的可能,而这也正是法治社会所追求的完美结果。

  五、结语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们对于生命价值和人性的认识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人们对于正义的思考也伴随着哲学理论的不断深入而变得更加深刻。今天,站在一个新的时代起点上,我们不由想起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现代法治理论的奠基人孟德斯鸠在其不朽巨著《论法的精神》中的质问:“妻子怎能告发她的丈夫呢?儿子怎能告发他的父亲呢?为了要对一种罪恶的行为进行报复,法律竟规定出一种更为罪恶的法律…….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亲人是家庭必须的元素。社会的和谐,必须以家庭和谐为基础;而家庭的和谐,必须建立在亲情的基础上,如果亲属之间都失去了信任关系,那么家庭和谐就不从谈起,总之,我们很庆幸生活在这样一个法律逐渐完善、人格逐渐完整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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