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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制度角色中我国检察官的薪金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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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检察官薪金制度构建

  (一)检察官薪金单列化
  如前文分析,对于检察官工作的特殊性,《检察官法》已经有所意识,并作出专门,但短短三条的特殊规定,并未将《公务员法》中将检察官单列的精神贯彻到底。所以检察官薪金构建第一步就是对检察官薪金待遇,岗位补贴等检察官法已有的原则性规定内容,由全国人大常委制定专门的实施办法,建立检察官单独的工资序列,对各个等级检察官待遇进行详细规定。解决目前“检察官职业素质要求高,保障条件低的困境,必须打破将检察官视为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传统看法,对检察官的薪金予以单列。
  (二)检察官薪金预算国家化,去地方化
  检察官、法官薪金由地方财政拨款形成了诸如司法地方化、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扰司法等弊病,无论是高层而是基层人员已早有共识。在改革层面,中央似乎已经认识到此问题的严重性,在2008年底出台《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确立的60项任务中,曾明确将包括检察院、法院在内的司法机关财政将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予以保证。

  可以说,将检察官的薪金预算中央化的初衷是好的。但将检察官薪金全国统一化,似乎又有矫枉过正之嫌。我国地区经济、文化、政治发展的不平衡,区域工资差异较大的供给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尤其是全面推行市场化浪潮下,各区域内的检察官生存成本存在巨大差异,因此,将检察官的薪金全国统一化是很不现实的。即使是域外的美国,检察官、法官的工资也具有一定的地区差异。笔者看来,在长期财政分级的背景下,根据检察官生活区域内的当时国家公布的平均工资作为基准,乘以一定系数(如1-3倍),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比例承担,是较为不错的选择。虽然此种情形下,对地方财政仍有一定的依附性,但可以进一步考虑将“地方”概念提升到省级,由省级财政按照区域内的经济发展供给不同的区域补贴。
  (三)检察官薪金制度去行政化
  长期以来,我国检察官、法官在薪金发放上适用的行政公务员的工资标准。对于检察官的管理也采用行政管理体制,在年度考核上,检察官与一般公务员考核没有太大区别。这不但与职业特点不相适应,而且使今后的检察改革障碍日益固化。从日常检察官事务处理来看,检察官代表国家独立行使检察权,尤其是办案一线检察官所行使的业务与他们的行政职级没有任何的内在联系。在没有联系的情况下,仍然适用一般公务员职务职级的分配方式,“这种做法强化了法官、检察官的行政色彩,变化了司法属性,不仅不符合司法规律,对行政级别低的广大基层检察官来说显得很不公平,”检察官群体是一个追求公平与正义的职业,如果其薪金在分配上就存在不公平,很难想象在不公平的压抑下其执法的效果能是公平的。也正如有的代表委员评价:“目前的工资标准,同一性质、同一职务的检察官,拿到手的工资,往往取决于行政职级的高低,无形中造成工作职责与享受待遇‘两张皮'的局面,这种以行政职级论报酬高低的机制,必然会使法官、检察官的注意力偏离发行法官、检察官职责的本位目标,强化‘官本位'观念”。而这种观念对于更新目前的检察理念、检察道德观非常不利。要保障检察官的职业特殊,就必须改革检察官的薪金。改革检察官的薪金,就必须实现待遇上的去行政化,按照检察工作需求,按照各岗位工作内容、工作量大小、能力要求等指标设岗,设编,实行不同的薪金制度。
  当然,要理顺检察官薪金制度构建中的各种难题,除需要处理好检察机关与外部机关之间的关系外,同样还要处理好检察队伍内部的人员分类管理问题。当然,提出检察官薪金改革的论题,或许会遇到中国问题特殊性的说法而被轻易化解;或许提出这个话题,本就是类似于堂吉诃德大战风车般的臆想。但在将法治被纳入宪法、被通过政治文件向外界宣示时,就必须要对现实中的种种问题提出富有想象力甚至说是不切实际的解决方案。检察官薪金改革或许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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