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1.罪名适用范围稍显狭窄。修改后刑诉法规定,对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而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等犯罪则没有作出相应规定。上述几类犯罪都有暴力与非暴力、故意与过失之区别,对属于非暴力,且为过失犯罪的未成年人只要其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符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的就应该适用该规定,而不应该仅仅从罪名上进行区分,否则将无法真正发挥附条件不起诉的作用。 2.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前的调查评估不足。首先,新刑诉法没有就此作出规定。其次,检察机关无法在实践中把握调查评估的具体内容,不仅不能收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良好效果,同时有可能为部分犯罪人逃脱法律惩罚,留下可乘之机。再次,调查评估标准有待确立。未成年人的犯罪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是需要经过走访调查和价值评估的,调查评估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成长经历家庭背景,一贯表现等情况的调查,判断未成年人是否能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3.所附“条件”不明确且难以把握。司法实践中,一般应附加哪些条件,目前无统一标准,难于把握,同时修改后刑诉法只作出笼统规定,尚需进一步对所附条件进行明确,通过设置“条件”以期达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 4.缺少健全的考察帮教机制。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如何对其进行切实有效的考察,在司法操作上存在一定难度。一是如何对执行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考察,还有待明确的规定。二是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较少,如何解决执行考察有待解决。三是监督考察手段较为单一,不适合未成年犯罪的新情形。
四、针对以上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适度放宽可能刑罚条件。笔者建议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可能刑罚条件适度放宽,可以借鉴修改前刑诉法对于简易程序的规定,即对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公诉案件,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对于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又能满足其他条件的,均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这样处理比较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同时,鉴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判断力较弱的特点,将可能刑罚的条件放宽到3年以下有期徒刑。 2.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前调查评估规范化。一是建立专门调查机构,从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来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一般由专门机构负责,部署专业社会调查员开展具体调查工作,撰写调查报告。二是规范调查内容。具体应包括,未成年人的精神状态、身体状况、生活习惯、兴趣爱好,家庭环境、教育方式等。 3.科学设置“所附条件”。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附条件不起诉的目的是促使其真正认识错误,回归社会,修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要做到这点,就需要科学设置“条件”,比如规定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撰写悔过书、赔偿被害人损失、向公益机构或者当地社区提供一定时间的社区服务等。以上条件由检察机关确定一种或者几种适用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 4.完善考察帮教机制。一是充分调动社会机构力量。应着重于当地社区机构、法律援助部门等社会组织开展帮教,指定专门帮教人员,及时向法定代理人传递正确的教育方法。二是形成有效的社会化帮教格局。明确政府、司法部门、社区、学校责任,避免脱管漏管现象发生,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案件承办部门应建立有效机制,及时掌握动态信息,预防和控制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