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浅析如何破局
如上文分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就短期的政府监管而言,其症结在人不在制。虽然长远而言,垂直统一监管模式是大势所趋,但就破解食品安全问题目前的重中之重并非创新制度,而在改革人事。 (一)重点治官,突出公平 法治的第一要义是治官,是遏制官员为谋私而滥权、弄权与弃权的行为。《食品安全法》授予行政机关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对被监管者而言是公权力,对广大消费者与社会公众而言更是沉甸甸的责任。针对部分官员唯利是图,滥用职权,唯有通过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归责制度,有效问责失职领导,坚决惩处不法官吏,不加包庇,不走过场,才可能对广大官员产生威慑。 人事任免从来是解决政治问题的不二法宝,当人民将其真正掌握手中之时,无论多么困难的政治问题都将迎刃而解,食品安全问题也不例外。 (二)充分激励,转变导向 针对地方政府为了自身政绩考核,保护扶持本地大企业,罔顾食品安全的情况,笔者认为,政府的政绩考核应当与时俱进,改革过去“唯GDP论”作风,采取综合评价模式,将食品安全作为指标之一纳入其量化考核体系之中。 近两个月来,对于这方面的改革,我国总算有所起色。2012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该决定中重点突出了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之中,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实行“一票否决”。笔者相信这是一个很好的开始,若此制度可落到实处,中国的食品安全环境之改善指日可待了。 (三)完善机制,开展绩效 针对多部门监管过程中监管重复、监管空白、相互推诿、互相争利的现状,一方面,通过赋予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更大的协调权,使其在监管缺位时,发挥综合协调优势,临时决定监管部门,灵活填补监管空白。同样的,在监管冲突时,食品安全委员会也可及时调节,实现无缝监管。 正如沈阳“毒豆芽事件”发生后,各监管部门均认为毒豆芽不属于自己监管的范围,出现“无人监管”的尴尬局面,最后沈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指定农业部门负责,成功破解尴尬局面。其法可以成例,此制可以推广。 另一方面,也可适时推出绩效资金政策,在每年最低定额的基本财政拨款的基础上,根据上一年度各部门的工作情况与工作效果有差别的发放绩效资金,作为部门行政费用与雇员奖金。如此,在审计严密的前提下,职能重叠的部门为了获得更高回报,便会通过完善自身服务态度,增强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等方式以求增加工作总量,从而推动化解食品安全问题。 (四)借鉴经验,规范各方 维护食品安全并不仅仅是政府一方的义务,更是生产企业、消费者与社会共同的责任。 在企业主体方面,通过进出口、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制定并执行比国家标准更为严格的企业标准,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在消费者主体方面,通过完善双倍赔偿等惩罚性赔偿制度与食品安全问题有奖举报制度,鼓励消费者积极履行其投诉不安全食品的道德义务,在人与人之间织出一张严密的大网,使任何食品安全问题无所遁形。 在自律组织方面,借鉴德日等国经验,一方面通过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提高企业自觉性;另一方面,推动行业外消费者团体的监督,以立法的形式赋予独立消费者组织以公益诉讼之权,真正实现监督制衡企业乃至政府监管部门。 人心齐,泰山移。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力量的情况下,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定能迎刃而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