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网络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必要性
(一)现代政治文明的发展方向要求重视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保护 规范网络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保护,对推动政治文明的进步意义重大。政治文明指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和政治发展取得的成果,它包括政治制度和政治观念两个层面的内容。从宪政建设的角度来看,政治制度层面需要推动司法制度的近代化进程,在政治观念层面主要体现在人权、自由、平等、法治观念的普及、发展和增强。网络开放平台的发展,为公民提供了一个更加敞开、更加自由的窗口,极易使民众的“网上集会游行”,最终破坏民主。而现代政治文明以民主为核心逐渐从垂直政治走向平民政治。如果在网络开放平台下发生大规模的网民暴力,其对人权的破坏不亚于公权力。我们知道,传统集权政治建立的是垂直的权力关系,而在现代文明条件下,权力更加分散,更加平面化,因此,重视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的宪法保护,与现代政治文明的方向是一致的。故从宪法高度统摄的网络隐私权保护规范,不仅可以防止、惩治网络暴民的破坏行为,也可以引导民众合理有序的发表意见,创建和谐健康的网络社会。
(二)对网络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提供全面的保护,需要宪法统摄、弥补和指导部门法 首先,随着网络开放平台的不断发展带来的信息爆炸,大量的侵权行为因此发生,而这些侵权行为往往不是一个部门法或者一个权利系统能够解决的。解决以上问题,我们通常是比较被动的应对,或者通过调整部门法,制定新的规章条例等方法解决,造成的后果就是权力部门疲于应对,在操作过程中缺乏统一规范和判决标准,削弱了法律的权威。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了宪法的统摄和指导,协调各部门法规范,才能对网络隐私权提供全面的保护。其次,我们知道,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需要宪法的“原则性”、“概括性”来弥补具体法律中的太过具体以及疏漏。在出现法律“灰色地带”或者出现“法律空白”的情况下,可以运用宪法来指导司法行为和行政行为,以便更及时有效的保护网络开放平台用户的隐私权。 (三)网络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保护是宪法保护的应有之义 宪法的首要目标是和终极价值是对人权的保护,侵犯网络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就是间接侵犯了开放平台用户的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这些权利都属于广泛的人权范畴意义。人权的保障最佳实现路径就是宪政,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都是通过宪法或紧急状态法来保障人的人格和尊严等基本权利的。所以,网络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保护是宪法保护的应有之义。
三、宪法视野下网络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的宪法及相关法律 首先,在宪政环境下,公民权利观念、自由观念、法治观念、权力制约观念等,都是不得不提的。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平等、自由的权利观念,都是法律特别是宪法追求的最高法律价值,但是没有任何限制的自由也是不可行的。要对网络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进行全面保障,不可一蹴两就。首先,我们可以,吸收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经验。从目前来看,无论是美国模式还是欧盟模式,都有我们可以学习借鉴的地方。我们可以在尊重法制传统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成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网络产业服务。其次,可以在宪法中明确保护网络隐私权的重要性。近几年,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被侵犯的案件与日俱增,立法机关是否可以考虑对典型案例进行宪法案例指导或者将其写入修正案,然后再逐步完善相关立法,这样对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的保护会更具有操作性。 (二)抓紧网络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网络开放平台服务商自治,提高网络开放平台用户自我保护意识 要实现对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的保护,完善的技术支持体系是基础。国家要强化开放平台技术创新,大力加强网络开放平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信息安全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加快发展软件产业。帮助开放平台用户抵抗计算机病毒、黑客、垃圾邮件的侵袭,从各方面为开放平台用户提供一个安全的网络环境。 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加强网络开放平台服务商自治。“社会自治”是宪政理论的出发点。作为高新技术产物的网络开放平台,其虚拟性以及技术性决定了对自治的依赖。网络开放平台技术技术本身具有复杂性、发展性、隐蔽性、跨地域性、流动性等特点,网络社会自身具有独特的发展规律,依靠其技术、道德上的自治才是治本之良策。当然,这种自治的自发秩序必须以一定的规则为基础,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我们需要为网络社会搭建一个避免网络社区信息过分极化的架构,将不同意见、议题和观点都呈现在同一个平台上。通过这种方式,使每一种观点之间互相牵制与约束。形成一种互相制约的均衡状态,从而主动获取自我反省的免疫能力,使自我秩序健康成长。其次,提高网络开放平台用户自我保护意识。这里的自我保护意识指的是具备聪明、平静、理性、和谐特征的,有自我觉醒意识、民主意识、理性判断、付诸行动并担负责任开放平台用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