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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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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潘某毫、潘某寿等人毁损海洋餐厅财物的行为可否认定为蛮不讲理、随心所欲
  行为人是否“蛮不讲理、随心所欲”属于行为人的内心活动,我们一方面要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进行认定,另一方面更要根据行为人的外在行为来进行判断,只有这样才能更为全面、更为准确地做到还原案件真实情况。
  从潘某毫的供述来看,其供述“我与潘某寿等人在海洋餐厅118包房吃饭,当时大家喝了酒,在聊天中大家说到村里征地给的钱太少了,太便宜了,不公平,大家就越说越生气,于是就有人拍打饭桌最后把饭桌给推倒了”;潘某寿则供述当时“大家都有点喝多了,我们站起来,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就把118房间里的餐台给掀起来了,桌上的物品全部掉地上打烂了……随后我陪潘某荣去买单,我就和海洋餐厅的老板说:‘我们都喝醉了,打烂你的东西不好意思,我们打烂的东西我们没钱赔给你了,如果你要我们赔钱的话就去找寨头村委会书记赔钱给你。’”综上,我们可以知道,潘某毫与潘某寿等人损毁海洋餐厅的桌凳等物品并不是出于蛮不讲理和随心所欲的驱使,而是由于大家当时都喝多了酒,加上对村里征地的义愤无法控制自己,才一时性起做出了冲动的举动,应该说,这些都是属于乡下普通老百姓的情理之中的反应,并不是什么“蛮不讲理和随心所欲”。此外,如果潘某毫与潘某寿等人是出于蛮不讲理,则其大可在损毁完海洋餐厅的桌凳之后一走了之,但他们并没有这样做,而是坚持去柜台买单,并向老板赔礼道歉,据此我们可以知道潘某毫与潘某寿等人并不是蛮不讲理,而是懂得人情世故的。从这点上说,潘某毫与潘某寿损毁海洋餐厅桌凳等物品的行为亦不能成立寻衅滋事罪。

  (二)潘某毫、潘某寿等人殴打餐厅老板周某金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众所周知,当前司法实践中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是一种多发性犯罪,但是该罪又与不构成犯罪的一般殴打行为存在着模糊的界限,导致在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中经常面临着定性的困难,这既来源于案件的复杂,更源于理论上对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的争议,即寻衅滋事罪中的殴打行为是否必须出于流氓动机。高铭暄、马克昌和陈兴良先生等人认为,寻衅滋事罪是从流氓罪这一“口袋罪”中分离出来的,逞强耍横、满足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也应当是该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因此,随意殴打他人,必须是为了满足精神刺激或者填补精神空虚,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在此我们赞同陈兴良先生等人的观点。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除了故意之外,还包括流氓动机,即行为人必须是出于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等流氓动机,才可能构成随意殴打型的寻衅滋事罪,理由有以下两点:
  1.从立法原意的角度考虑
  1997年刑法修订时,将旧刑法中的流氓罪拆分为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寻衅滋事罪等以寻求刑法的明确性,而寻衅滋事罪的处罚对象就是无法进入拆分后的聚众斗殴罪、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等罪名的处罚范围,同时又对社会公共秩序构成严重破坏的流氓行为,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寻衅滋事罪就是一个近似兜底性的罪名,即不能被其他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条文惩处的流氓行为都被划归到寻衅滋事罪条文的规制范围之内。有鉴于此,对于该罪的解释,我们就应当遵循旧刑法对流氓罪的解释,即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逞强耍横、满足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
  2.从保护法益的角度考虑
  众所周知,寻衅滋事罪保护的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行为人在实施随意殴打他人他人等行为时,只有出于流氓动机,才可能对社会交往领域中的其他参与者的人身、财产等造成无法控制的威胁,从而影响社会交往平稳、有序的进行,使寻衅滋事罪所保护的法益——社会公共秩序受到侵害。相反,如果行为人不是在流氓动机的支配下殴打他人,那么对社会交往的其他参与者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就不会产生不受控制的威胁,社会交往领域中的秩序也就不会受到破坏,即寻衅滋事罪所要保护的法益就不会受到破坏。因此,流氓动机应当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具体到本案,就现有的证据情况来看,我们很难认定潘某毫与潘某寿等人殴打海洋餐厅老板周某金是出于耍威风、取乐的流氓动机,更难以认定其殴打周某金的手段已达到残忍的程度,因为根据对本案现有证据的分析可知,潘某毫与潘某寿等人之所以动手殴打海洋餐厅老板周某金,是由于当时大家都喝多了酒,加上对村里征地的义愤无法控制自己,才一时性起做出了冲动的行为;另一方面,根据证人蔡海江(海洋餐厅服务员)的证言可知,当时“有的人想打烂海洋餐厅的海鲜池,有的人就拉住不给闹事”,从这个细节来看,其实当时大家也并不是出于“耍威风、取乐”的流氓动机。根据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的殴打行为必须出于流氓动机才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观点,由于本案中潘某毫与潘某寿等人殴打海洋餐厅老板周某金的行为在主观方面缺乏“耍威风、取乐”的流氓动机,因此其行为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处理意见

  综上可知,本案中潘某毫与潘某寿等人的行为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再加上潘某毫、潘某寿的家属已经与被害人周某金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周某金的经济损失,同时被害人周某金也申请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不追究犯罪嫌疑人潘某毫、潘某寿的刑事责任,因此对于潘某毫、潘某寿二人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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