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C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所执法权缺失与自身资源匮乏 1.执法权缺失,难以实现社区矫正的监管职能。在实际工作中,C司法所会面对一些“棘手”的矫正人员,他们在“司法所没有执法权”的思想下,无视司法所监管,出现不及时报到,不服从管理、不汇报工作等现象,对于这类矫正人员,作为有责无权的司法所只能运用说服、教育等柔性的手段进行教育,即便是给予其警告,威慑力也不足。而具有法定执法权的公安机关只是监管的“配角”,这种角色定位使他们的矫正工作流于形式,工作没有主动性,双方的合作远未达到理想的状态。
2.自身资源匮乏,难以适应繁杂的矫正工作。C司法所辖区面积大,矫正人员逐年增加,但司法所的人员编制始终是2人,工作人员每天疲于完成对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帮扶安置任务,完成上级司法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众多工作,管理事务多头,很难持续跟踪和全面落实对特定对象的监管、教育、帮扶,工作难以做细、做深。 (二)社会参与力量不足 1.社区居委会发展滞后。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社区居委会,是距离矫正人员最近的组织,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落脚点。将社区矫正工作和居委会工作竞合,充分发挥居委会的作用,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独有的特色,将部分矫正工作下移至居委会,可在很大程度上将社会矫正工作做实、做深、做真,也可有效地缓解司法所人员不足的困难。但是目前社区居委会发展滞后严重影响了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 2.社会工作者队伍缺位。社会工作者是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能为社区矫正提供专业服务的专门人员,他们的的角色定位和专业性容易与矫正人员沟通、交流,容易走入矫正人员内心世界,以“春风化雨”的方式完成对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因此,他们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但是目前司法所社区矫正中社会工作者队伍缺位。 3.社会志愿者队伍作用发挥有限。《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会志愿者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补充力量,司法所要积极组建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 (三)社区矫正实施效率、深度不足 1.监管手段陈旧,效率不高。目前,C司法所对矫正人员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定期汇报、实地调查、通讯联系等传统手段和方式进行,这种“人盯人”的传统方式耗费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监管力度并不强。随着矫正人员的不断增加,这种传统的监管手段越来越难以适应发展需要。 2.教育矫正工作力度不足。对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进行矫正是社区矫正的重要内容,是促使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对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矫正,可从根源上矫正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习惯。 从C司法所工作运行来看,教育矫正工作力度不足,矫正效果难以深入。表现为:第一,存在重监管、轻矫正的现象。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大部分工作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对矫正人员的监管和帮扶上,而对矫正工作投入明显不足。第二,教育矫正方式针对性不强。C司法所矫正人员差异较大,有小学没毕业的,有知识分子,有高官、有市井之徒,每个人的价值观、人生观有很大的差别,现有的矫正方式主要是组织讲座、报告,听汇报、交流,公益劳动等,以这些方式对他们进行教育矫正,难以达到理想状态。第三,缺乏对矫正人员的心理矫正。由于相关专业知识欠缺、心理矫正资源不足等原因,C司法所没有对矫正人员的犯罪心理进行专业的心理矫正。
三、完善建议
1.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我国应该结合多年来我国开展社区矫正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尽快制定一部《社区矫正法》,从法律层面对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主体、适用范围、条件、程序以及各机关之间职责、相互间的协调等作出明确规定,畅通各部门衔接渠道,统一社区矫正执行机关,解决矫正双主体问题,明确执法权归属,解决目前司法所社区矫正的执法困惑问题,为司法所监管任务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为社区矫正的进一步发展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 2.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第一,加强社会矫正专业队伍建设。首先,政府应加大矫正工作专项资金投入,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优化基层司法所的人力、物力资源配置,改善司法所传统、低效的办公设备,推动社区矫正信息化发展,适应社区矫正规模的不断扩展。其次,通过各种方式提高矫正专业工作者的职业素质。第二,积极培育社区矫正社会组织。政府应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积极搭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工作平台。首先,加强社区建设。政府应大力培育和引导社区建设和发展,通过培育并购买其服务的方式将居委会纳入社区矫正管理体系。其次,积极组建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政府可通过制度设计为社会工作者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和职业前景,调动他们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性。第三,积极发展志愿者队伍,司法所应充分发挥志愿者在社区矫正中的辅助作用。通过创新、优化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性,组建高素质较为稳定的志愿者队伍,提高犯罪学、刑事执法、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背景的志愿者比例,健全完善志愿者的聘用、管理、培训和考核、激励机制,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 3.创新监管模式,完善矫正功能。司法所应当充分借助科学技术等手段创新监管模式,完善矫正功能。第一,构建科学高效的监管模式。通过建立完善日报告制度、家中监禁、电子监控、GDP定位等手段、方式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全景敞视式”跟踪监管矫正。完善惩罚性措施,建立递进式的惩罚措施体系。针对每个矫正人员的具体情况,建立动态、个性化的档案数据库,对其进行跟踪记录;在分类矫正、分段矫正基础上;第二,加大对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根据矫正人员的实际情况,实施个性化的教育矫正方案;在分段矫正的基础上,进行累进矫正,实施动态的矫正方式;聘请专业人员,同时开设网上和实体心理诊疗室,通过专业的心理咨询,了解犯罪心理成因和特征,有针对性实施心理矫治方案,帮助其改变心理认知,改变生活态度和对问题的看法,从而变被动矫正为积极矫正、主动矫正,促进其向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