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物权法》颁布实施对银行担保融资业务的影响探讨
论文摘要 2007年3月通过的《物权法》适应了担保物权制度的新发展,结合中国经济发展现袄,对传统担保物权理论予以修正,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设立了应收账款质押与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规范了登记行为,在担保物权实现规则方面做出调整等。凡此种种变化必将给银行信贷担保业务的发展带来崭新契机,但同时也将带来一些不利因素,我们需要运用辨证的眼光,在研究并探讨其利弊的基础上,积极做好应对准备,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才能切实防范法律风险,从而进一步促进金融业朝着健康良性的方向发展。物权法在动产担保融资方面的重大突破,并论述在新物权法框架下以应收账款和存货质押存在的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法律上的保护对于推动动产担保的发展是非常重要。 论文关键词 物权法 法律问题 风险防范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小企业对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逐年显现,但同时由于大部分的中小企业不能提供足额的合格的可抵押资产,在原物权法框架下,金融机构很难向其提供贷款。尽管个别商业银行尝试开展了一些动产担保业务,如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和存货质押担保,但是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给予保护,一旦出现违约就会产生很大的问题,这是商业银行不愿做、不敢做动产担保的主要原因。因而造成了中小企业得不到有效的信贷支持,使得其发展举步维艰。由此可见法律上的保护对于推动动产担保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而物权法草案在经过长达13年的酝酿和讨论后最终在动产担保物权制度方面做出了重大突破,将“企业应收账款和存货作为动产担保”写入《物权法》,这项规定将有利于解决多年困扰几百万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因为他们的资产主要以存货和应收账款形式存在。它的出台使借款人可以通过提供他们现在和未来获得的资产、原料、产成品、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品来取得贷款,也使银行业拓宽信贷融资领域。本文主要介绍物权法在动产担保融资方面的重大突破,并论述在新物权法框架下以应收账款和存货质押存在的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 一、物权法在担保物权编上的突破及其对银行担保融资业务的深远影响 由于我国传统担保方式已无法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同时为与国际惯例接轨,此次物权法在担保物权上实现了以下重大突破及进步: 二、物权法的实施推动银行业动产担保融资业务创新 所谓应收账款和存货担保融资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动产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而取得信贷支持。在国外它又被称作资产支持融资,即由应收账款和存货作为担保物品进行融资。而我国的金融机构结合企业的需求,经过不断的摸索研究,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存货抵押等动产担保方面也取得重大的创新与突破。 同时,国有四大银行也加快了动产质押担保方式下的产品创新步伐。其中建设银行率先推出了《国际贸易货押授信》融资产品,它是在贸易融资领域对传统授信模式的创新,通过对货权/动产质押、储运保险、货物监管、资金监管等一系列结构化设计,使银行在掌控货权、监控货款的情况下,为客户提供集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为一体的个性化贸易融资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