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恶意诉讼的规制
论文摘要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恶意串通向法院提出诉讼,进而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相对于原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设置了专门的条款即第112条规定恶意诉讼之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恶意诉讼的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主观上存在共同损害的故意,客观上存在共同损害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的产生。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恶意诉讼之规制仍然存在缺陷,这种缺陷主要表现在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仅规定了恶意诉讼之责任,而没有设置恶意诉讼事前规制机制。因此,我国应当通过完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设立诉讼承担制度而实现对恶意诉讼的全方位规制。 论文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恶意诉讼 规制 在现代社会,诉讼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手段,其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公民权利的保护具有及其重要的作用,是法律所内含的公平正义价值得以在现实社会中实现的重要机制。然而,在特定情况下,一些别有居心的人为实现其非法目的而恶意串通利用诉讼机制侵害他人利益。这种情况的存在,不仅侵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利益,还扰乱了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为有效规制恶意诉讼,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了恶意诉讼的法律责任,这个规定是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亮点,但该规定之不足也不容忽视。 一、恶意诉讼概述 所谓恶意,即是指为法律或道德不相容的内心意思,此意思或具有为自己获取不当利益之目的,或为追求他人利益遭受损害之事实的发生。恶意诉讼即是行为人在其非法目的的驱动下,恶意串通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为其他诉讼活动,通过诉讼程序使他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从表面上看,恶意是一项具有“合法性”的行为。具体而言,我国法律赋予了公民提起诉讼的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提起民事诉讼的要件,这些事实仅为形式上的要件,公民在符合这些要件的情况下即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在受理时仅审查这些要件是否齐全,而不审查这些要件本身是否是真实的和合法的。从这个角度而言,恶意诉讼在其表面形式上体现为法律关系主体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然而,恶意诉讼又是一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由于其目的不具有正当性,这种目的上的不正当性侵蚀了恶意诉讼之合法性基础,从而使其成为程序法上的违法行为。恶意诉讼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其所侵犯的客体有两种,其一是诉讼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其二是国家司法秩序,即恶意诉讼同时扰乱诉讼秩序,侵害司法权威。 二、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112条规定的恶意诉讼构成要件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条之规定,我们即可以分析出恶意诉讼之构成要件: (四)恶意诉讼的结果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