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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实践中职务侵占罪疑难问题探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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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侵占本公司股东股权行为的定性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开展,证券市场和公司企业制度日益开放,越来越多的人因为投资股市和企业成为股民或者股东,股权也因此成为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财产权利。但随之而来的却是股权纠纷的大量涌现,其中尤以侵占股权行为最为恶劣。而关于侵占股权行为在刑法上的定性,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着争议,主要的问题集中在对侵占股权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存在不同的看法。
  本文所持的观点是,股权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但单纯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除非行为人将股权所对应的财产据为己有,并将其脱离本单位的控制,具体理由详述如下:第一,股权属于“财物”,可以成为职务侵占行为对象。按照法条的表述,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财物”。按照学术界的通说,所谓“财物”,是指一切具有经济价值之物,包括有形之物与无形之物,前者如现金、汽车等,后者如知识产权、电力等。而股权是股东因股东地位而对公司享有的一系列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的综合体现,但其中最根本的权利就是财产权,如果股权所有人丧失了股权,就失去了对其股权下的财产行使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无异于剥夺了其对财产的所有权,因此股权也属于刑法意义上“财物”的范畴。对此,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予以确认,例如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答复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等手段非法占有股东股权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批复的意见(2005年12月1日法工委发函[2005]105号)进一步指出:“根据刑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股份属于财产。采用各种非法手段侵吞、占有他人依法享有的股份,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有关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规定。”第二,股权具有双重属性,其作为法人财产权的构成部分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由于建立了法人制度,企业的财产关系发生了分离,形成两个方面的财产权利,一个是财产终极所有权,一个是企业法人财产权,对应的产权主体分别是股东和企业自身。这两个主体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股东依据财产终极所有权可以得到利息和红利,并能够出卖股权或者在企业清算后分得企业资产,而企业则依据法人财产权能够依法对企业所实际拥有的财产进行直接的占有、使用和处置。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本单位的财物”应当指的是企业法人财产权。第三,股东财产权意义上的股权不能单独成为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虽然企业法人所支配的财产实际就是股东的财产,但却不能将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界定为股东的财产权。这是因为,侵害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行为必然会侵害股东的财产权,而侵害股东财产权的行为却并不必然导致企业法人财产权受侵害,将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界定为企业法人财产权同时保护了股东和企业两个法律主体的财产利益,更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本质。例如单纯占有股东股权的行为,使股东丧失了向企业索要财产的权利,甚至可能因此改变企业的股权结构,但就整体而言,作为独立法律主体的企业所支配的财产并没有减少,企业法人财产权并没有被侵害,因此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但是,如果行为人侵占他人股权的目的是将股权对应的企业财产据为己有,并使其脱离企业的支配,则其侵占股权的行为可以视为其侵占法人财产行为的一部分,将其定性为职务侵占。

  三、离职后职务行为延续性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部分已经从公司离职的行为人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情况,私自“代表”公司收取款项,并据为既有,例如某公司员工甲在公司工作期间与客户开展了一些业务,离职之后,甲仍然以公司员工的名义从以前开展业务的客户(此时客户并不知该员工已离职)处结回货款并将之占为己有。本文认为,案例中甲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具体理由如下:第一,认定甲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利用了原有职务的关键就是甲离职之时原有的职责职权是否完全割裂清楚。如果没有完全割裂,则可以认定甲仍然是利用了原有职务实施犯罪犯罪,进而认定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此时,其以原公司职员身份向客户收取货款的行为实际上是原有职务行为的延续;第二,认定甲的职务是否完全割裂要看以下两点:一是甲与公司就业务工作是否完全交接清楚;二是公司是否能够及时与甲开展业务相对应的客户交待清楚。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行为人如果仍利用原公司身份从客户处结回货款,则可以认定其构成诈骗罪。但是,在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公司都不能与离职员工就职权问题完全割裂清楚,特别是不能及时对相应的客户尽到提醒义务,导致离职员工在离职后往往还能够利用以前的身份侵占公司应收货款。在此种情形下,客户单位可以依据民事上的表见代理抗辩行为人所在公司可能的继续支付货款请求,因此真正遭受损失的是公司。此时,我们完全可以就此认定行为人是利用其原有的、尚未完全割裂清楚的职务便利,侵占了公司财物。

  四、职务侵占案件中的经济纠纷的处理方法

  职务侵占案件中行为人往往自辩其与公司之间存在经济纠纷,称是在个人经济利益受到侵犯的情况下不得已才实施了侵占行为,因此要求将涉及金额在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或要求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有种观点认为,合法的债权也不能用非法手段获取,因此认定职务侵占罪犯罪数额不应当考虑经济纠纷因素。但是,本文认为,由于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存在经济纠纷的情况下,难以认定行为人对这部分钱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对存在经济纠纷的部分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当然,为避免犯罪分子以存在经济纠纷为由逃避法律制裁,必须严格界定经济纠纷,并慎重计算犯罪数额。
  在职务侵占案件中,经济纠纷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员工应得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提成、工伤补助等,或为公司经营先行垫付的钱款,如出差费用的报销等;二是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合法收入,且经过员工合理讨要仍拒绝支付。如果上述两个条件有一项不符合,则不能认定为经济纠纷,其涉及数额便不能从犯罪数额中抛出。例如,公司因资金周转不开暂时拖欠了某员工的提成或工资,该员工并没有就此向公司讨要就直接实施了职务侵占的行为,此时就不能将拖欠的提成或工资在犯罪数额予以扣除。理由是该员工没有要求公司支付而公司也没有明示不予支付,双方对该债务根本没有形成纠纷,该员工也就不能以此为由要求扣减犯罪数额。此外,在确实存在经济纠纷的情况下,应当慎重计算犯罪数额。如果公司职员侵占的公司财物价值与经济纠纷涉及的数额基本一致,则不宜认定该职员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侵占的数额超出经济纠纷的数额,且超出部分达到起刑标准,则对于超出部分可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但有以下两个例外:一是公司职员在截留货款后及时向公司明确表示要归还超出部分时不宜认定。例如公司拖欠职员3万工资,该职员直接侵占一笔货款5万元,单同时积极与公司联系,表示要将多余2万元归还;二是侵占的物品不可分时不宜认定。例如公司拖欠职员3万工资,该职员便侵占公司一件无法分割、拆卸的,价值5万元货物。如果该职员借此货物与公司商讨解决经济纠纷,则不宜认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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