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路径探索(2)
(二)我国陪审制度的现状 2005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正式施行,经过选任的人民陪审员陆续走上了履职岗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发挥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监督司法活动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制度的完善及社会的发展,陪审的案件数量越来越多,陪审的案件范围也越来越广。《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适用的范围。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以及特定当事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都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审判实践中,该规定从形式上基本得以实行。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法院“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等现象依然存在。 1.遴选制度不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龄在23周岁以上,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学历一般要求在专科以上。笔者认为上述规定背离了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的真正目的,根据陪审制度的核心价值,人民陪审员应当从拥有政治权利即选举权的民众中随机选择。实践中基层法院一般会挑选人大代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领导、离退休干部等。无法把人民陪审员的人民性即“普通人”的特质反应出来,这种陪审员无法起到监督司法的作用,容易成为陪衬。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决定》,其中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即由基层组织推荐或本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查后由基层法院院长提出人选并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在这种情况下选任出的陪审员固定化,职业化。无法真正的使更多的普通民众参与到司法审判中来,陪审员的意见根本不能代表民意。 2.陪审员缺乏话语权 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地位和职责,导致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之间分工不明确。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仅对案件事实部分具有发言权,具体法律适用仍由职业法官来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分享权利,即对案件事实部分和法律部分都具有发言权。从现行的制度来看,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赋予了陪审员较大的权利,陪审员既能够对案件事实提出异议,也能够就法律适用表达意见,接近大陆法系。但是实施中发现问题如下:首先,法律业务知识的匮乏导致陪审员话语权“份量不足”。法庭审判借助的工具主要是法律知识,法律知识比较系统和专业,若不经过系统的学习和研究,很难对法律做到熟知和运用,其他专业领域的人民陪审员在各自领域可以说比较精通,但在法律知识方面还有所欠缺。这样的后果就是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上只能“陪而不审”,即便对法庭中专业性问题发言,也很难得到专业法官的肯定和认可。一些基层法院甚至由职业法官拟定问题由陪审员进行发问。其次,人民陪审员的经费保障不足。在经济发达地区,陪审员的补贴及误工费由法院实际发放,也由法院组织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在这种情况下下,经济上的劣势导致人民陪审员变成了形式上的陪审,无法产生实体上的公正。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构 (一)遴选 (二)法律责任 四、结论 陪审制度不一定能使案件得到绝对的公正,但至少可以搭建一个达成共识的理性平台。陪审制度在选择代表方面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各行各业的群众代表都可以通过法定的程序选任人民陪审员,这时职业法官的见解和普通群众的看法在审判席上就可以得到交流、探讨,进而达成共识。这样一种机制从现有的审判实践来看,是利大于弊,该项制度在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所具有的功能也是不可替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