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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必要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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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运行状况和评析
  截止到2010年11月1日,我国已与130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但并不是每一个双边投资保护协议都涉及到了海外投资保险的内容,并且投资保险主要通过双边投资保护协议中的代位权制度加以体现。做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双边投资保护协议对资本的双向流动起着鼓励和保护的作用。促进了我国对外资的吸引,也推动了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的发展。但是,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并不能为我国的海外投资提供绝对的保护。海外投资可能遭遇的政治风险中,有些是国家主权行为,如外汇管制、货币贬值等都属于一国的货币主权,不构成国际法上的行为,一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也不能绝对的排斥国内立法的效力,对于这种情况,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一般会做出灵活的规定。 再者,由于东道国没有对不在自己掌控下的行为负责的义务,所以,对于战争和内乱所造成的投资损失,东道国通常不负责任。

  (四)多边投资保护协定的运行状况和评析
  多边投资担保公约(简称MIGA)是依照《多边投资担保公约》(又称《汉城公约》)组建的。其运作机制为:由MIGA做为承保人,为成员国在发展中国家成员国提供政治风险保险服务,在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后,由MIGA先行赔付,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后向风险发生国代位索赔。中国于1988年4月签署并批准该公约,成为MIGA的创始成员国之一。中国拥有MIGA3.138%的股份,在所有成员国中排第五。 MIGA成立以后,在该机制下,海外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就转化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由于海外投资担保机构和东道国作为国际组织和国家同属于国际法的主体,而不是国家与个人这样的不平等主体,投资者的地位明显得到了改善,有利于促进海外投资的发展。
  多边投资担保制度是集合多个国家的力量完成的,其高超的立法技术和成熟的业务经验不容置疑。但是它在促进了我国海外投资发展的同时也在某种意义上制约着我国的海外投资,主要表现在:
  1.MIGA对合格海外投资的要求严格且繁琐。MIGA对合格海外投资的要求包括三个部分:经济上的合理性、投资的发展性和投资的合法性,每个步骤的审查都严格且繁琐,一般的海外投资都很难通过审查,致使我国的海外投资有很大一部分都被排除在外。
  2.MIGA对投资东道国的要求不利于我国向发达国家投资。MIGA要求东道国必须是发展中国家,而且必须是“保证外资可以得到公平法律保护和公正待遇的”发展中国家,截止到2009年末,我国海外投资总量的7.4%分布在发达国家,这部分海外投资是得不到MIGA的担保的,MIGA对投资东道国的要求制约了我国向发达国家的投资。
  3.MIGA的担保容量有限。MIGA的担保额度是通过成员国在机构内所占的股份决定的。目前我国持有的股份占MIGA的3.138%,按照我国近年来海外投资迅猛增长的势头,MIGA有限的担保额度肯定不能满足我国海外投资增长的需要。
  4.MIGA的担保申请难度大。MIGA做为一个国际经济组织,其总部在美国,工作语言为英语。我国海外投资者中有相当一部分都缺乏足够丰富的国际投资经验,并不熟悉其申请程序和申请方式,加上语言障碍,申请难度就进一步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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