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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惠农政策与法治一体化建设的一般要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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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农业发达的政策与法治一体化建设基本要求

  农业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我国的耕地面积每年都在减少,应加大保护力度,建立保护耕地的制度。国家出台的惠农政策如2011年的“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政策:我国农村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期内,除法定事由外,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土地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目前,每年我国的农业用地有很大一部分被非法的、低价的甚至是像圈地一样无偿的强制征用。还有的做的比较隐蔽,先依法征地,然后再悄悄的改变土地的用途或出售给开发商等,这些情况都急需法律法规予以制止。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其财产权利中最重要的,农民不能没有土地。目前,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越来越多的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但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内涵是什么,外延是什么,在理论和法律方面都仍然不足,特别是在宪法中的立法缺失,造成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施和保护的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是归集体所有,集体一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属于集体的有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村集体、村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在一定程度上,这种集体的身份是不明确的和多样的,导致农村土地所有权模糊不清,因此,这就客观上造成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象。
  近几年国家针对三农问题出台了许多补贴措施,如种粮直补、农机购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这些补贴措施对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和粮食生产的发展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但仍有些问题存在。补贴力度和标准比较低,各地的差异问题,操作不达标准的问题。补贴额度比较少,占粮食总收入比例很小,农民对粮食的种植热情不高,粮食播种面积增长缓慢。粮食补贴资金没有及时的发给农民,农民种植就受到影响,没有达到补贴政策的预期效果,如果资金可以及时到位就可能实现最好的结果。全国各地的直接补贴,粮食和种子补贴资金每年在不同的时间发放,在有些地方甚至明年之前发放去年的补贴。这使得它难以满足在不同的农业地区农民的需求。农民播种时间各地是不同的,补贴不能按播种时间及时发给农民,不能让农民领取补贴或补助资金在本播种季节中发挥作用,影响了农民的积极性。在偏远的山区,农民迫切需要小型农场机械如小型耕地机,脱粒机,但这些不属于补贴范围,不能享受国家的农机具补贴。
  有许多农民没有在家种地,而外出打工上学或者做生意,把耕地转租给他人或者置之不理任其荒废。由财政部门发放的一折通是发放给土地使用权所有者而不是在种田的农民,那些没有种粮的耕地所有者仍然获得国家补贴金,而真正的种粮农民没有得到补贴。所以这就存在虚报和冒领补贴的状况,少部分粮食补贴没有实现它的价值。针对粮食补贴,重视的是补贴到位没有,怎么到位,而在监管方面却有漏洞。粮食补贴是政府直接发放,在政府和农民之间没有一个监管的组织机构,许多针对三农的补贴落实情况不明,如良种的种植情况就缺乏监管。缺乏监管就会出现干部贪污的行为,一些干部利用职务的方便把补贴落实到自己腰包里。农机具购置补贴的实施过程中,国家补贴的农机型号、购买地点有具体的规定。购买商品是从商品的价格和质量方面做出选择,而农民只能去特定的地点买特定的价格已经确定的商品,然后取得一定的补贴。这种情况会导致购买的农机价格在享受了补贴后,可能还是比市场价格高,其中真正受益的是中标的农机生产者和销售商,农民的利益被悄无声息的剥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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