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涉农职务犯罪多发的原因分析
涉农职务犯罪问题的产生和蔓延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原因是复杂的,既有个人的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还有机制上的深层次根源。 (一)涉农职务犯罪产生的主观因素 1.整体素质偏低、法制观念淡薄。当前基层尤其是村一级干部的整体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涉案人员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大多为小学、中学文化程度,高等专业学历为少之又少。由于这些人员的文化素质较低,文化知识学习缺乏,加之处在农村这样的环境及社会风气的影响,大部分法律意识较差,法制观念淡薄。有些干部尽管也认识到贪污受贿的违法性,但在工作中,有的干部竟以为我为你办事,你给我好处这是两厢情愿为由,实施受贿、索贿的犯罪现象就时有发生,还有的干部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征地款发放等过程中,认为“吃点、占点、捞点”是正常的,构不成犯罪的。 2.价值观念扭曲,以权谋私严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基层干部往往抵挡不住“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侵蚀,价值取向发生错位,攀比心理膨胀,私心贪欲放纵,把法律赋予及政府授权的权力变成自己谋私捞钱的工具,随着国家“三农”投入的大幅增加,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明显呈增多之势,有的大肆侵吞挪用“三农”资金,有的弄虚作假从中谋取私利,有的索贿受贿导致工程进度缓慢、质量低劣,随之出现很多非法手段拉选票、贿选的现象产生。
3.宗旨意识淡化,思想发生蜕变。有些基层干部受封建宗法观念影响,凭借家庭势力当上村干部后大耍特权,放松思想学习和人生观、价值观改造,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淡化,拜金主义、享乐思想滋生蔓延,把追逐金钱和享受作为人生的第一目标,在思想上贪得无厌,行为上放纵自己缺乏自律,对自身的作用和责任缺少清醒认识,致使在关键时刻,背离了农村党员干部的先进性,背离了组织原则和国家法律,走上犯罪道路。 (二)涉农职务犯罪产生的客观因素 1.权力高度集中,民主监督失灵。一些基层干部身兼数职,同时拥有决策权和资金支配权,管理事务方式粗暴,独断专行,“一言堂”情形严重,大事小事一人说了算,出现村民敢怒不敢言、敢怒不敢管,村代表不能管,乡政府不会管的现象,造成监督失灵,管理缺位,过大的权力集中膨胀了他们个人意志,他们为所欲为,自恃无恐,骄横跋扈,违法乱纪,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大肆进行贪污受贿,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2.财务管理漏洞大。一是村级财务制度不健全。没有按照财务制度建立规范的账目,在乡镇统筹管理的基础上,自己另设“小金库”实行账外管理。二是经费收支审批制度不规范。有的村基本上没有经费收支审批制度,基层组织人员人人管钱管物,个个自批自报。村支书和村主任没有明确的分工,随意签批现象存在;村会计出纳不分设,让一人兼任;有的村主要领导同时还是财会人员,自己花钱,自己批条,自己报销,支出审批,钱帐不分,坐收坐支,缺乏制约;三是村级财务管理不规范。个别从事财务的人员不懂会计业务,不坚持原则,唯村支书和村主任的命令是从,存在白条子下帐、假票据入账、审批手续随意等现象,致使财务管理无透明度。 3.监督制约乏力,制度流于形式。一是村务、财务公开不到位。有的村不公开村务,或形式上公开而实质不公开,有的村干部为谋取私利方便,不想让群众了解村务、财务,“公示墙”、“明白纸”,大部分是走过场。二是职能监督不到位。上级主管部门对赈灾、扶贫、项目的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缺乏有效的跟踪监督措施,审计部门的监督流于形式,监督力度不够大,乡政府的监督也常是面上的工作,缺少深入调查,存在较大的管理漏等问题;三是案件查处难度大,震慑作用不强。随着经济的发展,涉农领域的职务犯罪越来越多,群众向检察机关举报村干部的职务犯罪线索并没有相应增加,由于职务犯罪的隐蔽性,案件查处难度大,在查办犯罪案件过程中确实存在取证难、认定难问题,尽管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查处了一批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但法律效果并不甚理想,影响了群众的举报热情。
四、涉农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加强组织建设,强化教育管理 一是严把村级干部进口关。要把选好班子,组织好队伍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选举村干部时,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加大惩处“贿选”的力度,正确引导村民行使好自己的选举权,要把那些政治立场坚定、德才兼备、为官清廉,能带领广大群众脱贫致富、百姓信赖的人推举到村干部岗位上来。二是加强教育和管理。通过村干部教育培训、组织思想教育、法律培训等形式不断提高村干部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努力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素质。三是健全考核制度和民主测评制度。把发展村级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依法办事、确保稳定作为考核的重点内容,把考核结果及时在村级范围内予以公布,对多次考核不合格的要及时予以调整,确保出口的顺畅。 (二)健全财务制度,完善监督机制 一是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民主理财、现金管理、财务审批等制度,充分发挥财务制度的约束作用,杜绝不合理、不正常开支。二是强化对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制度要贯穿于专项资金运行的全过程,特别对土地征用补偿款、青苗补贴款、扶贫优抚款、旧村改造等专项资金要从严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三是加大职能部门监督力度。上级部门、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力度,对农村牵涉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作为预防重点,积极参与工程的全过程,农经部门要加强对村级财务开展情况的业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对各乡镇会计代理中心在代理中发现的问题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会同或移送有部门门调查处理。四是深化财务公开、村务公开。要及时强化对财务公开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财务公开的及时性、真实性、具体化,特别是在土地转让、出租、承包、工程发包等问题上,赋于群众一个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 (三)完善预防网络,加大惩处力度 一是加大对涉农案件线索的经营。认真研究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规律,通过举报宣传周、举报小册子、标语等形式广泛搜集举报线索,对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必须认真对待,找准犯罪易发区域,制定侦查方案,提高办案效果。二是加大办案力度。涉农案件处理不好会引起群众上访等信访问题,对涉农案件必须高度重视,做到坚持有案必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针对农村案件主体认定难、案件性质难以认定等特点,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可以由相关部门联合办案。针对涉农案件高发领域,突出查办在国家组织实施的生态保护重点工程、新农村建设重点项目、扶贫开发项目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优先查办直接侵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进京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并将结果及时向群众反馈,以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三是建立职务犯罪预防网络。积极推动建立和完善防止腐败的长效机制,通过定期开展预防讲座、放专题教育片、组织干部参观监狱或看守所、以案说法、以会代训等活动,教育农村干部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达到犯罪预防犯罪效果。 总之,打击犯罪不是最终目的,消除腐败预防犯罪,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才是根本。要充分发挥各级机关的监督职能,把预防职务犯罪的关口前移,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做到惩防并举,为党和政府的农村工作保驾护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