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技术力量没有得到有效的整合 由于编制所限,基层检察院技术部门的各种技术门类一般只配备一名技术人员,有的技术门类甚至连相应的技术人员也没有。由于司法鉴定至少应当由二名鉴定人完成,因此各地基层院技术部门一般并不具有鉴定能力,也没有鉴定资格。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由于缺乏开发创新团队,信息化工作很大程度上只能外包给社会的技术公司,造成基层院信息技术人员技术开发的实践不足,工作能力退化,不能完成基层院一般的信息化创新需要,以致基层院技术部门经常出现平时无事做,有事做不了的尴尬境地。其主要原因在于,缺乏一种将各地基层院技术力量有效整合起来的工作制度,不能形成技术合力。
(四)检察技术与业务部门的相互配合存在问题 办案工作是检察技术的最重要职能。检察技术主要肩负着刑事技术监督和侦查技术协助工作。在基层院实践中,技术工作如何实现与业务部门工作的有效配合是一个难点所在。检察技术与业务部门的配合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是刑检部门在司法鉴定文书的审查方面与技术部门的配合欠佳。由于刑检部门的办案人员对司法鉴定的文证审查的意识不强,认为文证审查可有可无,有的甚至放弃对司法鉴定文证审查的监督,由办案人员代行专业技术监督之职,这是相当危险的,特别是以专业鉴定为定罪依据的案件,如果鉴定错误,将造成不可逆转的冤假错案。事实上,全国检察机关文证审查存在一定的纠错率,而由于检察技术具有一定的专业性,错误的鉴定一般只能专业技术人员才能发现,因此司法鉴定的文证审查是不可缺少的,它是诉讼监督的一部分。 二是侦查部门与检察部门之间的配合欠佳。近年来侦查设备与侦查技术已得到迅猛发展,而基层院技术部门的技术人员对此适应不足,知识更新跟不上办案需要,其原因在于基层检察院技术人员的创新性和能动性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技术培训不能体现现代侦查技术的最近进展。例如,电子数据的重要性日益得到显现并以新的证据种类纳入新的刑诉法,而电子数据的采集方法、采集设备近年已有较大进步,但由于技术人员的知识老化,对此项技术掌握不足,不能为侦查办案提供有效支持。另外,侦查部门对科学证据的重视程度不够,过度依赖言词证据的,不善于发现科学证据,也不主动请求技术部门协助,影响了案件的办理质量。只有经过信息技术人员的充分挖掘,才能形成完整的电子数据证据,不致遗漏关键信息。另外,通过司法会计等传统技术业务,可以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新问题,找出新案源。
三、技术工作全面适应新刑诉法的若干思考
(一)准确定位职能,重视技术办案工作 上世纪八十年代,全国检察机关在设立技术部门时对技术部门的定位就是利用技术专业知识直接参与办案工作,为侦查办案审查或提供科学证据。随后在九十年代,由于办公自动化的需要,又赋予技术部门的信息化保障的功能。新刑诉法完善了鉴定制度、确立了电子数据的地位、明确了同步录音录像和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范围,因此新刑诉法更加突出技术办案工作的重要性,基层检察院的技术办案工作将更加重要、更为繁重,这要求检察技术的工作重心重新回到技术办案的轨道上来,因此技术办案力量不但不能削弱,反而应当加强。应当保证基层院有相应的法医、司法会计、信息技术、影像技术等专业的技术人员,以适应修正后的刑诉法对技术工作的要求。 (二)重视制度建设,确保业务部门与技术部门衔接顺畅 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技术办案的规定多为概括性的,缺乏相应的具体执行措施,造成业务部门与技术部门的配合脱节。实践中,业务办案部门多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决定是否要求技术力量的介入,没有统一的规范,业务办案人员贪图方便经常绕开检察技术环节。特别由于自侦案件过度依靠言词证据,当言词证据出现反复时,由于缺乏相应的科学证据,致使案件质量受到影响。因此,应当重视技术办案相关制度的建设,制定启动技术办案工作的检察业务标准和程序,在涉及刑诉法规定的技术证据时,均要检察技术人员审查把关或提取鉴定,确保案件质量。 (三)开展继续教育,开展技术创新 检察技术部门的工作对象就是诉讼中的技术性证据。科技的迅猛发展和各种电子产品的广泛应用,互联网、计算机、各种存储设备的数据信息已逐渐成为诉讼证据的一个重要来源,这就是新刑诉法所规定的新证据种类“电子数据”。另外,新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权。因此,如何适应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以各种形式存在的电子数据证据进行提取、固定和检验鉴定,确保电子数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如何学习先进的技术侦查手段,以专业知识协助侦查部门决定采取何种形式的技术手段,是新刑诉法对技术部门提出的新任务和新挑战。只有通过开展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有针对性的技术培训和技术练兵活动,创新技术性证据的发现、提取和鉴定方法,使技术人员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才能提高技术人员的法律监督能力,在违法犯罪的斗争中始终不辱使命。 (四)整合技术力量,提高区域技术人员的战斗力 如前所述,在新刑诉法实行后,基层院技术力量已不能适应办案需要。应当以地市级检察机关为单位,以建立司法鉴定中心为契机,整合辖区基层检察机关的技术力量,形成技术合力完成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疑难案件的文证审查、重大案件的电子数据提取、信息技术的开发等技术工作,既能解决依靠单一的基层院技术力量无法解决的技术难题,同时以地市级为单位,又可以保证技术办案的充足案源,使技术人员在经常性的技术办案中得到锻炼,保持技术人员的战斗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