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诉法的修改给监所检察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新增的七项监所检察职能如何履行才能实现最佳的监督效果 如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进行监督、负责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这些职能由监所部门行使,在新刑诉法实施后如何行使这些职能我们尚无先例,没有什么经验能够借鉴,又如新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调查等监督手段,但这一手段目前在北京市检察工作实践中运用得较少,实践积累缺乏,这与新法实施对检察人员专业监督能力提出的新要求还不适应,因此,新增职能的行使将是我们面临的挑战。 (二)监所检察干警素质有待提高 首先,从事监所检察工作的人员素质将是全面履行好各项职能的基础,但目前干警的自身素质还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达到完全满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高要求。以往监所检察部门的人员年龄大的多,办案力量严重不足,各院将年富力强的人员多安排在诸如反贪、公诉、批捕等主要业务部门,多数院的监所部门从处长到一般检察人员,都属于年龄偏大、学历不高的状况,很多人戏称的“养老的地方”,这种人员状况很难使监所检察工作能够创新发展。其次,在配合与监督的价值取向上存在模糊认识。再次,在加大监督力度上存在畏难情绪。 (三)由于对刑法执行监督工作深入推进时间并不长,检察人员对诉讼监督工作规律的认识和把握不一 具体程序不明确,容易导致执法不统一,甚至出现怠于监督或乱监督两种执法偏差。
(四)缺乏必要的监督惩处措施,执法监督难度大 新刑诉法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责,但规定比较原则,没有必要的强制手段。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只能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而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是否被采纳往往取决于被纠正单位的态度,许多单位目前普遍对检察建议、纠正违法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感到困惑,对我们的监督不予重视甚至不予理睬我们没有救济渠道,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的权力,只能提请有关部门解决,常使得监督流于形式,影响监督权威。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制度特别是具体程序的不完善,此次新刑诉法并未在法律层面对此进行完善。
三、监所检察部门是唯一的以诉讼监督为主要职能的检察业务部门,业务范围广、工作量增大
(一)加强监所检察干警素质建设 监所检察人员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要牢固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观念。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监所检察监督这项工作,加强对法律、检察实务的学习,随时掌握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法律、法规、政策精神;要加强对办案业务和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能力的培养,提高自身的办案能力和应用技术的技能。此外,还要培养独立处理问题的工作能力,着重在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准确监督、勤于监督等五个方面下功夫。正确处理好监督与配合的关系,坚持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原则,做到监督到位而不越位,形成在监督中配合、在配合中监督的良好机制;处理好执法活动监督与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关系,要结合执法监督工作注意发现、收集案件线索,通过查处案件发现监管活动中深层次的问题;处理好预防犯罪与纠正违法的关系,坚持以预防犯罪为主的原则。通过在干中学,在学中干,使干警的工作能力在实践中迅速提高。 (二)加大培训的力度 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有针对性学习培训,使监所检察工作人员及时学习理解修改后刑诉法,为进一步做好监所检察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三)新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职能 但多数内容属于对监督范围、方式等的授权规定,具体程序尚不明确,及时在基层院进行试点。摸索具体的工作方法和操作规程,形成科学严谨的工作规程,及时出台实施办法。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者工作机制解决刑事诉讼监督制度特别是具体程序不具体、不完善的地方,促进监所检察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使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达到最佳效果。 (四)完善监所检察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的完善是确保监所检察工作开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就会使监所检察失去法律依据。现行的监所检察规定大部分是检察系统内部的规定,对外的权威性难以得到保障。因此,法律法规应明确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等监所检察法律文书在检察监督中的法律强制力;对监督权如何具体行使以及对拒不接受监所检察部门监督的行为如何制裁,法律应做出明确的规定,从根本上真正提高监所检察部门监督的效益和质量。 (五)提高对监所检察工作的重视程度 监所检察部门是唯一的以诉讼监督为主要职能的检察业务部门,业务范围广、工作量增大了,当前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普遍偏低,在基层院考核中只占4分,今后应提高重视程度,以促进此项工作的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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