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职业属性与传统法律文化之间存在冲突 我国现代的律师制度起源于西方,而这一制度却与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及文化存在诸多冲突。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儒家思想为主,主张“和为贵”,德礼之治以及“无讼”。按照我国这一传统的法律诉讼观念,人们在发生纠纷时,通常不主张利用诉讼法律来解决问题,而是利用传统的伦理道德等观念来协调。在无讼的诉讼理念的作用下,我国自然就不可能形成现代律师制度。当然了,我国古代也存在着类似于律师的职业,被称作“讼师”或“状师”,但是,所谓的“讼师”或者“状师”,多被看作是为金钱利益而充当“挑词架讼”的讼棍角色;他们在人们心中向来的形象是贪婪、冷酷、狡黠、奸诈的,是最善于播弄是非,颠倒黑白,捏词辨饰,渔人之利的。可见,“讼师”或“状师”的出现,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和道德伦理观念是极不协调的,因此,其社会地位自古就是非常低贱、卑微的。进入民国之后,“讼师”、“状师”逐渐被从西方移植而来的律师制度所代替。于是,人们观念中对“讼师”、“状师”的鄙视和成见,自然就加诸到了律师身上,特别是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人们的现代法律意识不强,这一观念更是根深蒂固。另外,我国传统法律观念与西方的主张当事人积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的诉讼理念以及现代律师的职业道德恰恰是背道而驰,前者强调息讼,后者强调争讼。因此,西方的律师制度移植到中国来之后,缺乏它生长的“土壤环境”,自然就出现了“水土不服”的现象。总之,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和伦理道德理念对律师这一职业的成见,加上法律移植过程中出现的“水土不服”,最终形成了律师职业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巨大冲突。在我国现代社会中,律师很不受尊重,社会评价很低,就连当事人也对其缺乏信任。与此同时,作为律师本人,他们既受到了中国传统文化和道德伦理观念的影响,又接受了现代法治理念的教育,他们经常不得不面对社会伦理道德与律师职业道德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律师长期处于这样的文化观念和环境中,必然会承受巨大的精神痛苦。
(五)自身因素的影响 可以说,社会环境、经济、制度和文化现状等是导致目前我国律师身心健康问题产生的外在原因,而律师自身因素则是导致这一问题产生的重要内在因素。一方面,许多律师自己缺乏良好的心态,不能正确面对挫折和压力,不懂得适当进行自我心理调适,更不懂得合理安排生活作息和劳逸结合;另一方面,在外在的社会及法治环境的作用下,许多律师对自己的职业缺乏认同感,更缺乏坚定的法律信仰,以非常扭曲的心态看待他们的职业,长此以往,必然会造成他们身心健康出问题,有的甚至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
二、促进我国律师身心健康的对策
身心健康问题直接影响着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以及律师的综合素质与执业能力,进而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因此,我们要努力完善现有制度的不足,以帮助改善律师的身心健康状况,从而使律师在我国现代法治建设进程中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首先,应当完善现有法律制度,提高律师的法律地位,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国法律制度尚存在漏洞,比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却缺乏相应的执行措施;律师法明文规定律师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却缺乏相应的保障制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力、徇私枉法,却缺乏有效地防治措施;等等。这无形之中给律师的工作造成了阻碍,并使他们在执业过程中不得不谨小慎微。所以,完善现有法律制度,提高律师的法律地位,保证律师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降低律师的执业风险,让律师能够安心地工作,不会有心理上的过大压力。 其次,加强现代法治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首先,目前我国的法治环境还存在诸多问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不高,违法犯罪行为不断挑战法律甚至道德伦理的极限。其次,受传统法律文化及伦理道德观念的影响,社会公众甚至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等都对律师很不尊重,对其评价也很不好。所以,只有加强现代法制教育,提高社会公众以及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让他们能够从国家法治建设的长远利益出发,站在律师的角度思考问题,理解律师职业的特殊性,那么,律师才会真正受到社会公众以及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尊重与支持,他们的工作才会更加顺利,身心才会更加健康。 最后,政府和律师协会应当发挥积极作用,帮助和促进律师提高自身素质。律师身心健康问题的产生与其自身有很大关系。很多律师忙于工作,不懂得劳逸结合和定期排解心理障碍,所以,作为律师自身,除了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外,还应当学会劳逸结合,加强体质锻炼;学会自我心理调试,积极排除心理障碍;学会正确面对压力与社会阴暗面,端正心态。作为政府,应当为律师提供锻炼、健康体检、心理咨询和调试等相关设施及条件。作为律师协会,更应当发挥其积极作用,为律师执业和维权提供支持与帮助,并经常组织律师参加一些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帮助律师增强职业认同感和法律信仰。 总之,只有制度的不断健全,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律师自身素质的增强,营造一个更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环境,让律师能够实现自我价值,获得基本保障,受到社会尊重,坚定法律信仰,增强职业认同感,那么律师的身心健康问题才会一步步得到改善和提高,我国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才会走得更加稳健和长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