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文证审查工作的主要做法
1.领导重视,提出“精准、慎审”工作原则。主管领导和上级院法医多次对法医工作思路进行部署和指导,明确法医要“医”、“法”兼修,立足于证据的准确度和证明力,提出“精准、慎审”原则,确保审查意见精准并得到经办人采纳和同行认可。 2.密切配合,全面形成“捕、诉、技”协作机制。技术部门严格按照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文证审查规则(暂行)》规定,主动配合,形成了“捕、诉、技”的全面协作办案机制,凡办理的重伤害案件、有异议的轻伤害案件及非法行医案件均提交法医审查,针对批捕、起诉案件办案期限不同,法医审查后分别给予口头和书面意见。对于有伤亡发生的疑难案件,法医可应邀参与案件讨论,就相关法医学问题(如致伤工具、损伤时间、损伤原因等)予以分析说明。
3.建立联系会商制度,建立与公安法医的良好沟通机制。主动加强与区公安法医的联系,定期召开座谈会,将文证审查中发现的鉴定错误或瑕疵问题予以反馈,并就涉及的鉴定依据、条款适用等问题从诉讼证据角度进行讨论,力求明晰问题、达成共识、提高鉴定书质量、确保法医技术证据证明力的目的。 4.建立疑难案件的“二级审查”和专家咨询制度。审查中发现鉴定结论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或条款适用存在争议,有可能影响案件定性或量刑的情况,初审后及时提交上级技术部门法医予以复核,共同研究论证后联合出具审查意见。涉及学术争议或特别疑难的问题,邀请中山大学法医学或医学专家会诊,充分咨询专家意见,为出具准确的审查意见提供坚实的技术后盾。 5.角色换位,实现“检察技术”向“技术检察”转变。技术证据只有在查证属实,得到确认时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为此,法医在进行文证审查时,坚持换位思考,从纯粹的技术人员角色解脱出来,首先站在技术检察监督者的高度审视证据的对与错,其次站在辩护人角度发掘证据的瑕疵之处,最后以法官的视角排除其合理怀疑,发现问题后及时与原鉴定人沟通、提出纠正意见,督促其修正完善鉴定书,为庭审胜诉提供有效技术证据保障。
四、对完善文证审查工作机制的建议
1.完善工作制度,强化文证审查职能,保障技术鉴定证据质量。要提高对法医文证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意识到这项工作不仅仅是检察技术的工作,也关系到业务部门的办案质量和社会效果。要建立与办案部门间的文证审查工作制度,着力加大对侦查监督、公诉工作中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力度,逐步把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和监督贯穿于检察诉讼的各个环节,做到涉及技术性证据实行文证审查全履盖,使文证审查工作作为“侦、捕、诉、技”协调办案机制的重要载体。通过完善技术协作制度,确保审查过程中提出对鉴定书的合理化修改建议得到有效采纳,保障案件证据质量,体现出司法的公平正义。 2.加强程序管理,从流程上来保障文证审查工件的全面开展。建议从案件管理中心着手,抓源头管理。对公安移送批捕起诉的案件,可首先筛选出需进行文证审查的技术性证据卷,经技术部门审查后再分发到承办部门,这样的“一案两送”制度不仅能够在程序上保证技术证据文证审查的全覆盖,利于技术工作发展,而且利于问题的早发现、早修正和缩短办案时间。同时,对因技术性鉴定材料所致冤、假、错案发生后,有利于案件的调查处理和案件的责任划分。 3.完善考核体系,保持文证审查工作可持续发展。目前,在检察机关内部考核体系中,文证审查仅作为技术部门的考核指标,而在相关业务部门的考核体系中尚未对文证审查工作进行相应考核,导致该项工作长期存在一头热一头冷,直接影响其开展状况,建议完善目标考核体制,引入“技术协作率”这一量化指标,即将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技术协助数、文证审查率”纳入批捕、起诉部门的目标考核内容,有效提高文证审查率,促使该项工作得以可持续发展。 4.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审查能力。目前,基层检察技术部门受到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的限制,通常只有一名技术人员从事文证审查工作,而且身兼检验鉴定、视听技术、信息调研、综合实务等数职。理论、经验、培训等方面长短不一,与技术发展很难同步,难以在实践中确保审查工作的准确无误。因此,要立足于检察技术长远发展,强化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交流,在根本上提升技术审查监督能力,便于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鉴定,切实发挥检察技术的法律监督职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