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实际持卡人不能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2)
三、实际持卡人与登记持卡人恶意串通型透支行为之定性 司法实践中存在实际持卡人与登记持卡人共谋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案例,如李某因经济拮据向张某借钱,张某因对李某的还款能力担忧,但囿于高额的利息回报便决定借给李某,但要求李某其办理一张高额度的信用卡给自己以作为担保,约定如李某到期不还则张某可以用此信用卡提现以作偿还。此外,李某因贷款信用较低,便经张某替其伪造工作单位、收入证明等申请材料从银行顺利办得信用卡。 |
三、实际持卡人与登记持卡人恶意串通型透支行为之定性 司法实践中存在实际持卡人与登记持卡人共谋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案例,如李某因经济拮据向张某借钱,张某因对李某的还款能力担忧,但囿于高额的利息回报便决定借给李某,但要求李某其办理一张高额度的信用卡给自己以作为担保,约定如李某到期不还则张某可以用此信用卡提现以作偿还。此外,李某因贷款信用较低,便经张某替其伪造工作单位、收入证明等申请材料从银行顺利办得信用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