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自有财物夺回权的过当行使(2)
二、对自有财物夺回过当形式的司法研判 对于司法者而言,最终判定上述三种形式的自力救济是否犯罪,所犯何罪,与普通犯罪相比最关键的一点在于对其主观心态的认定,依据此点进行划分,被害人也相应存在三种行为心态: 三、自有财物夺回权过当行使刑罚判定 就本文上述分析的几种自有财物救济夺回权行使过当的情况,对应刑法规定和犯罪构成要件,一般分为故意犯罪和无罪两种模式,中间没有过失犯罪的缓冲区,这点司法界均有共识,争议不大。焦点在于如何判罚,以自力救济为动机的犯罪模式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从轻、减轻处罚权众说纷纭。自力救济所引发的故意犯罪究竟是否就等同于主观恶性不强,等同于具备从轻条件,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动机合法正当,其属性不必然延续至行为,也不能阻止行为违法性的发生,但若完全不考虑动机原因进行判罚,显然又有失公平。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以犯罪时的主观心态作为判罚的重要依据。当事人在过当行使自有财物夺回权时,究竟处于何种心态?是动机的延续,无奈之举,还是临时起意,改变初衷?需要注意的是,这当中唯有一种情况在无特别证据情形下可以判定必然属于临时起意,这便是敲诈取回。当事人在行使自力救济权时并未料到自己有这一额外行为,必然是到现场之后临时起意,因此判定为罪毋庸置疑。自力救济不得抵抗对他人财物的侵权,因此,敲诈取回也不具有任何减轻、从轻或免除处罚的因由。而超限取回则存在罪与非罪的可能,在无法剥离附加价值或附属物的时候,当事人自力救济对他人财物的侵损是迫不得已,本身无侵害的主观恶性,不应判定为罪。当事人如果是出于恶意或放任心态,将可以剥离的附属物一并拿走,则多半应当判定为罪,但可以视主观恶性大小酌情减轻处罚。非对等暴力犯罪一般而言,并不涉及侵财犯罪,但有可能涉及伤害健康、人身等暴力型犯罪,构成另罪判罚。需要提醒的是,这里自力救济动机可以作为衡量主观恶性较小的决定性因素,如无特殊要件,一般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