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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当前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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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 在新型城镇化的建设过程中,工程建设领域内的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和残酷,由此带来的一系列违规和违法的“腐败”也日渐凸显,甚至演变成为一种熟视无睹的“潜规则”,成为当前反腐败斗争的相互“博弈”的重要区域。

  论文关键词 新型城镇化 工程建设 腐败现象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在新型城镇化的建设过程中,工程建设领域内的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和残酷,由此带来的一系列违规和违法的“腐败”也日渐凸显,甚至演变成为一种熟视无睹的“潜规则”,成为当前反腐败斗争的相互“博弈”的重要区域。可见,工程建设领域中一直是腐败现象的高发区,也是大案要案的集结点。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工程建设领域少数干部经不住“糖衣炮弹”?的攻击,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腐败案件时有发生,工程建设领域已成为腐败易发、高发、频发的重灾区之一,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特点

  工程建设领域已成为腐败易发、高发、频发的重灾区之一。其特点为:
  1.领导干预,窝案串案严重。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收受钱物或安排自己的亲属朋友承包工程。自2008年以来,检察机关共查办的30起工程建设领域行受贿犯罪案件中,窝案、串案的数量占45%。由此可以看出,工程建设涉及招投标、工程增减、检查验收、款项拨付等多个环节,且环环相扣,缺一不可。涉及管理部门众多,且部分职能交叉,使得程序复杂、手续繁琐、办理周期长。为使每个环节畅通无阻,承建方往往会不择手段行贿所涉环节的关键人员,从而形成窝案、串案,出现查办一人带出多人的现象。”
  2.串通招标,犯罪环节集中。一些招标人和投标人搞权钱交易,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有的业主有意规避招投标,将一个总体工程分解成若干个小工程,或者成若干期工程实施。这种肢解工程的目的,就是把工程标的人为控制在公开招投标的规定标的以内,然后以邀标或议标方式,或直接发包方式把工程给关系人做,最终目的为了权钱交易,谋取私利。据检察机关统计,发生在招标投标环节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46%,发生在工程预决算环节的案件占24%,安全监督检查、工程验收、资金支付、物资采购环节的案件占30.%。
  3.违规结算,目的明确固定。一些工程管理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收受钱财,质量和安全责任不落实。工程管理松懈放任的背后隐藏着腐败。工程建设中的挂靠、分包等违法现象屡见不鲜、屡禁不止,工程投标报名时,项目经理是张三,到了施工时就变成了李四,这就是挂靠、分包的结果。此现象的出现,业主单位和工程监管部门是很容易发现的,问题是发现了去不去管,如果业主单位和监管部门不严格按合同办事,对挂靠、分包以及工程质量、拖延工期等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将严重侵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承建方普遍视商业贿赂为工程经营活动中的‘敲门砖’和‘润滑剂’,往往打着‘兄弟、朋友’的旗号对重点对象频繁施以‘小恩小惠’的感情投资,借以保持长期固定的联系,对工程款项的结付,一般应按照招标时签定的合同结付工程款,在工程结束时,按决算审计最终款付款。没有好处不办事,收了好处乱办事,甚至出现多付工程款的现象。

  二、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产生原因

  工程建设领域出现上述腐败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表面原因,也有深层次原因。归纳起来,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管理体制不顺。工程管理法规体系中存在着弹性空间。目前,工程建设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种约束制度还不健全,还不完善。一些行业主管部门既是招投标活动的监督者,又是项目建设的组织者,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使监督流于形式。法律法规不健全,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原则规定多、具体细则少,部门规定多、适用规范少,导致罪与非罪界限难以区分。这些都使腐败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一方面,腐败分子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另一方面,希望中标的企业和个人利用金钱打通关系,形成权钱交易,成为滋生腐败和不正之风的主要根源。导致实施与执行难以到位。现行的《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留给代理人或业主的弹性空间较大。
  2.存在制度缺陷。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还存在某些薄弱环节,使少数违法犯罪者在工程承发包上好有缝可钻,权钱交易、行贿受贿的图谋能够得逞。一是招投标办法实用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差,造成在投标中认为因素太大,给不法分子有空可钻。二是评委评标打分的标准不具体,公平性差,中标单位选择准确度不高。三是位对中标价合同实施的管理规则做出规定,中标价合同在工程实施时难落实。四是缺少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办法。为违规行为处理无章可循,无法处理,使得违规行为禁而不绝,时有发生。
  3.一些党员干部廉洁意识淡薄,在金钱面前丧失原则,敢于顶风作案。一方面,腐败分子作案手段进一步隐蔽,腐败双方往往结成“共同利益体”和搞“诚信交易”,使案件调查侦破难度增大。新刑法颁布后对行受贿双方都要治罪,行贿方考虑自身利益和从长远打算,不愿破坏“规矩”,检举率低。当前对腐败分子惩治太轻腐败成本太小,融资现状使追查赃款难度依然很大。这就使不少腐败分子愿意铤而走险。另一方面,当前建设工程领域“僧多粥少”,竞争激烈,利润可观,施工企业为承揽工程不惜采取高额回扣、巨额行贿等非法手段,使得一些意志薄弱者不禁心动。以至于有腐败分子说,只要能搞几十万即使做几年牢,也比那些清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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