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从明清小说看古代在室女的法律地位(2)
(三)健康权 女性在身心上也受到了严重摧残。南宋朱熹做官时就曾下令女子缠足,以疏远男人,后发展为谁家女儿不缠足便不好嫁出去。孔子主张“男女行者别于途”;孟子力倡“男女授受不亲”。缠足,作为一种残忍野蛮的摧残女性身心健康的方式,是男权社会的一种极端形态,不过是为了满足男性变态的审美观和变态的情欲。 缠足,作为古代中国的一种“国粹”,是把女子的脚用布包裹起来使其长成一种特殊的形式。不少学者认为,缠足始于五代,宋代开始推广,盛行于明代,一时成为当时贵贱的一种标志,到了清代则达到了登峰造极的鼎盛时期。 明清小说中关于女子缠足风气的描述非常之多,如《板桥杂记》中所记载的名妓顾媚等就因缠有小脚而为时人所称道,而《金瓶梅》里则充斥着大段大段对女性纤足和鞋袜的描写。缠足风俗由来已久,为什么到了明清反而愈演愈烈呢?笔者以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1.迎合封建男性病态的审美观和性别压抑 处于封建社会末期的明清两代,是男性中心意识登峰造极的时期,传统的男女有别、男女授受不亲的观念,在这个时期似乎已经不足以满足男性狂热的压抑女性、贞操至上的要求,它还需要寻求明确的外化形式作为载体,缠足可以说就是最残忍的一种表现形式。清末爱莲居士道:“妇女必缠足,否则强壮如男子,为丈夫者不能制服也。” 这恐怕才是男性社会要求女子缠足的根本动机,以非自然的极端形式强调男女两性在社会生活中的不平等,其性质实际上与古代法律将罪犯黥首以限制他的活动,使其区别与一般民众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从这方面来讲,缠足是一种非常典型的性别压迫的标志。 明清时期的女性美观念带有强烈的男尊女卑和女性私有化的倾向,汉唐时期那种丰腴饱满、雍容挺拔的女性形象不再为明清人所接受和喜爱,而是转为一种病态的审美观。《红楼梦》中令人不敢出气的美人——“生怕这气大了,吹倒了姓林的;气暖了,吹化了姓薛的” 弱不禁风、楚楚可怜的女子最符合明清人的审美要求,最能充分显示出男性的优越感和自尊心。这种审美趣味从根本上说也是男尊女卑观念的产物,从而导致女性在审美观念上的屈从,屈从的地位使得她们对缠足趋之若鹜,心甘情愿接受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所谓“小脚一双,眼泪一缸”,为了取悦男人宁愿放弃行动上的自由,承受身心的极大痛苦。因此,缠足给女性带来的悲剧不仅仅是健康权的受损,更是女性在审美上自我意识的毁灭。 2.限制和约束女性的重要手段 二、在室女的财产权 封建社会的财产权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讲求宗姚继承,以“上事宗庙,下传子嗣”为目的,所以采取的嫡长子继承制。由于女子终究要出嫁,成为“外姓人”,因此不享有财产继承权。根据“长幼有序”的伦理,确定了在室女的名分地位,但是在实际的财产继承权上,在室女却不再享有“长幼有序”的特权。因为以男权为中心的封建社会,女性的法律地位是非常卑微的,男子是当然的法定继承人,而女子是没有财产继承权的。直到唐代,对女子的继承权才从法律上予以承认,唐代《开元令·户令》规定:“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由此可见,唐朝在室女有财产继承权,在非户绝的情况即可享用,根据唐律令的规定在份额上可以获得未婚兄弟聘财的一半。宋代的《丧葬》令规定:“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即父母可以用遗嘱的方式,给予或剥夺在室女继承遗产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