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市规划过程中公民权利保障的路径选择
(一)加强城市规划法治化及监督管理 我国200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为母法从法律层面上严格了各项规划修改程序、各项监督,强化了法律责任,是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重要依据,这是政府加强法治的一个表现。但基于城市规划具有很强的地方性,立足城市规划法治,要求一是提高行政法律意识,即提高行政管理者、行政执法者和社会人员对《城乡规划法》及相关的行政法规的观念和认同感;二是完善相关行政法律,通过规范完善的法律及严密的组织以确保依法行政、依法治城的实现;三是加强行政法律的执行力,促使各项活动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进行,制止发生野蛮拆迁等行为。比如对于强制拆迁,要明确强制拆迁的内容及程序,以规范执行人员的行为。同时,必须重视建设各种完善的社会组织,提高社会监督能力,鼓励公众参加各种社会组织,发挥其社会协调的功能,加强对政府管理行为的监督。 (二)在城市规划过程中为公众参与提供制度化建设 在美国,通过直接修改授权法案促进公众参与或者要求地方政府颁布促进公众参与的地方性法案的形式,使得公众参与的发展演变呈现出“州→地方”的趋势。基于此,我们可以尝试采用举办听证会和组织讨论小组,向商界、教育界及社会服务志愿小组进行咨询,以及发电子邮件等形式征求居民的意见。再者,对于公众意见的处置,应及时反馈。南宁市相关部门若是在城市规划市民互动平台设立的基础上,细化整个规划过程中涉及到公民利益自我维护等方面的途经展示,并通过对公民参与行动的调查研究,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在武汉,上网申报的规划许可申请可涵盖规划局的所有职责范围。市民只需要通过网站申报大厅填写相关申请,就可即时纳入规划局内部审批流程,还可对项目规划进行评论,这一点也可以借鉴推行。 (三)完善城市规划中的听证制度 对完善城市房屋拆迁听证的建议:第一,完善听证相关立法,保障听证权的行使。出台与听证程序相关的行政法规,比如拆迁相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类似于房屋拆迁听证工作办法等操作性较强的工作规定。通过制定这样的规范性文件,把城市房屋拆迁正式列入听证的范围,使公权力部门行政决策受到相应的合理的制约,通过法律强制性来保障相对人听证权的行使。第二,促进听证的执行,使其形成一种机制。“颁发许可证应当举行听证”,听取民众意见的听证制度在英美等国得到很大的重视,就我国的拆迁方面,地方拆迁管理部门组织应在颁发拆迁许可证、确定房屋拆迁补偿金额以及拆迁裁决等其他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时,组织相关利益人来进行听证。为加强对拆迁相关利益人知情权、参与权的保障,拆迁听证在项目规划和立项阶段可以思量其同时进行。对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建设项目全面审查,引入民主参与形式,慎重界定,形成听证报告,以作为地方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出拆迁决定的依据,防止听证形式化。第三,设立回避制度,利害关系人不得主持听证,更不得参与裁决。第四,设立裁决级别管辖和异地裁决制度,对于一些有政府参与的拆迁人,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上级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裁决,而对于在当地势力比较强的开发商,则可以通过建立异地裁决制度来进行裁决,避免地方政府公权发生异化,带来裁决不公从而引起公民人身权的受侵犯。 (四)完善房屋拆迁中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制度 在对被拆迁房屋的价格评估方面,首先,保证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允许其根据市场需求自主进行评估,根据市场需求来调整补偿价格。其次,估价标准和方法应市场化和科学化。房屋价格的评估,应综合考虑各社会隐性因素、显性因素及当时的市场价格,可以通过组织政府拆迁工作人员、被拆迁用户及房地产商在一起,协商制定出一个以市场价为基准并且双方都能认可的价格。再者,对公民权利受侵犯后的救济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政府需提高对公民信访的重视程度,以相关规定来监督促进政府相关人员妥善快速地解决信访问题。而行政复议和诉讼都需要立法作为保障,明确的立法规定以及规范的程序设定,对于政府作为公权力的享有者,可能会利用职权上的高位来对抗公民的反击,有很大的制约作用。同时公民在维权方面必须有一个合法合理的程序保护,在公民申请司法介入维权的时候,法院应该在房屋是否按时进行拆迁方面的裁定也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评判标准,保证公民自我救济得到有效地执行,维护自身的财产权,避免公民因财产权受侵犯而采取比较极端的自我救助行为,伤害自身人身安全。另外,社会公共福利部门在救济方面,也应发挥一定的作用,对于较为贫困的被拆迁公民,对于他们因拆迁可能引起的今后一定时间内的生活问题,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助,让处于城市底层的被拆迁用户,能够在社会的救济下,感受到社会的关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