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卷宗案例课堂教学的实施策略
卷宗案例教学实施的核心是引导,简言之即教师在课堂上引导学生讨论并做出解答,这一过程不可能像庭审一样存在固定的程序模式。只能由教师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引导,而引导的基础在于卷宗材料运用。以前述案件为例,教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一)辩论与模拟相结合 首先分别请控方和辩方学生发表自己的意见,包括罪刑的主张,归纳的事实、理由、支撑的证据、适用的法律;然后引导双方进行辩论,从而归纳出争议的焦点,再进一步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判断。 例如在案例一中,对于李某致人重伤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学生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控方强调李某带了凶器,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后果;而对方并没有凶器,并不想危及李某的生命。辩方主张李某被打中头部后又面临十多人的殴打,已经丧失了认识和控制能力,挥刀乱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控辩双方理由各自成立,没有卷宗材料完全不能分清事实真伪。笔者提出当时李某能不能认识判断自己的行为还需要进一步查。终于有学生提出:证据显示李某刺伤张某、王某后,又爬起追上已经逃远的高某将其打倒,这表明李某并未受到严重的伤害,认识判断能力并未受到影响,所以结论是防卫过当。 在辩论中遇到的问题,教师往往可以通过案例模拟的方法加以解决。案例模拟是让学生把自己置身于案例实际情景中来扮演相关角色,使其领悟如何解决有关疑难问题。例如案例二中,控方认为石某致人死亡的行为明显是防卫过当。辩方难以提出有力的反驳,笔者引导模拟的现场是一个6平方米、堆满了杂物且没有后门的狭小空间,让两个学生扮演石某和肖某的角色,让其他学生宣读证人证言说明在小屋内的打斗时间很短,还有石某头部被砸的鲜血染红了眼睛的情景。学生才终于明白当时石某在命悬一线、在无处逃避、视线不清的情形下,举刀猛刺是唯一可能制止行凶的行为。所以结论是正当防卫,适用特别防卫权的规定。 (二)证据与事实相结合 卷宗中以证据材料为主,包括大量的被害人笔录、证人笔录、犯罪嫌疑人笔录、证物、书证材料、司法鉴定书、视听资料等种类。在课堂实施的过程中,教师不能简单地提出或否定事实,必须引导学生掌握“事实是如何来的,其中包括证据的收集、筛选,事实的认定和推定等环节。” 例如,在案例一中,为李某作正当防卫的辩护必须寻找证据的支撑。经过细致调查,有一名目击证人称看见一群人边殴打李某边将其往车辆川流不息的马路中间拖。在课堂上,经过教师提示,辩方学生指出这表明李某的生命受到了严重的威胁,是正当防卫的有利证据。在案例二中,控方的多名证人笔录显示石某是在肖某逃出铁皮房后,追上去刺出的致命第二刀,属于事后防卫。但辩护律师也作了大量的调查工作,有一名辩方证人出庭作证:石某没有追出来刺肖某,在铁皮房内的打斗时间也很短。而控方证人均未出庭作证。课堂上,学生对此两方证据进行了激烈讨论,并且同法医鉴定书查明死者刀伤在前胸结合,辩方学生取得了辩论的胜利。 (三)文本与内容相结合 卷宗也包含大量的司法文书,如公安卷的报案登记、拘留证、逮捕证、破案报告、起诉意见书,检察卷的告知委托律师辩护书、审查报告、起诉书,法院卷的立案登记表、起诉书送达回证、通知律师开庭书、判决书,律师卷的委托辩护(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辩护词、代理词,还有各种询问、讯问笔录等。教师可以解答学生的疑问,向学生介绍这些法律文书的文本格式及其在诉讼程序中的作用。 另一方面,一些基本的重要的文书如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辩护词、判决书,其内容应当要求学生认真研读,研究其中对事实的证据论证、法律适用的推理。同时作为测评的手段,教师可以安排学生在课前或课后自己撰写相关法律文书,例如在前述案例教学中,笔者在课前并未提供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律师的辩护词、法院的判决书,而是在课堂教学结束后,要求学生自己写作,再择时评析。这不是单纯的法律文书写作,而是在阅卷基础上解决刑事案件的重要实践。 (四)法理与情理相结合 情法矛盾构成了中国法治进程必须面对的一个基本矛盾。法律既要坚持其威严冷酷的一面,也要展开其普爱温柔的另一面。这在案件卷宗材料才能具体体现,例如案例二中,虽然判决石某的行为无罪,属于正当防卫,但法官也主持民事赔偿的调节,石某主动支付给肖某的老母亲五万元作为抚慰金。 此外,教师还可以引导学生探讨犯罪的根源,为个人学习生活吸取经验教训。例如案例一中,李某和高某最后都受到了刑罚的制裁,但他们都不是“恶”人;张某、王某也是大学生,却因为帮朋友“撑场子”成了残疾人;女友黄某对恋爱关系处理不好才导致了前述数人的厄运,虽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受到良心谴责是不可避免的。这些问题的进一步探讨,对如何提高学生的个人修养,提高法律的社会效益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