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三思”吸毒行为犯罪化
论文摘要 毒品是诱发犯罪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打击毒品犯罪是我国一贯政策。但是应该看到,吸毒行为和其他毒品犯罪的区别,吸毒行为本身而言是对吸食者的伤害,国家应该运用强制戒毒、或者通过其他强制措施让吸食者能重新回归社会。 论文关键词 吸毒行为 犯罪化 刑法谦抑性 无被害人犯罪 一、吸毒行为犯罪化之观点聚讼 晚近以来,鉴于吸毒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及其滋生的一些列社会问题,吸毒行为犯罪化的呼声此起彼伏,在《禁毒法》草案中,是否把吸毒行为定性为犯罪,成为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同时也有专家认为,我国吸毒人员复吸率高达90%以上,专家呼吁,应将吸毒定为犯罪。 也有人反对这样一种犯罪化的观点,提出不应该把吸毒行为进行犯罪化,对于这样一个问题值得我们去深思和探讨的必要,在全球非犯罪化的浪潮之下,对于吸毒行为的犯罪化,我们应该保持一种谨慎和克制的态度。吸毒行为犯罪化有赞成和反对的观点之纷争,赞成把吸毒行为犯罪化的观点主要的理由是:(1)吸毒行为犯罪充分体现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吸毒行为犯罪化有利于遏制毒品非法使用的蔓延。(3)吸毒行为犯罪化有利于抑制毒品犯罪。 反对者理由是:(1)吸毒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侵犯法益。(2)吸毒行为犯罪化不符合刑法谦抑之世界潮流。(3)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情况来看,外国禁止吸毒大多数还是坚持吸毒非犯罪化。 两种观点的冲突直接反映了对吸毒行为犯罪化的不同认识,刑法关系到公民的生杀予夺,从刑事法治国的角度而言,法治发展的关键是对立法权的限制,立法权的不当扩张是对刑事法治国的一大硬伤,所以对于吸毒行为在当前的中国条件下应不应该犯罪化,这确实是一个应该深思的问题。笔者认为现有国情下,吸毒行为不能用刑法规制,理由如下: 二、吸毒行为犯罪化刑法法理难容 对于吸毒行为在刑法法理上称之为“无被害人的犯罪”,像这样的案件一般认为还有赌博、卖淫、自杀,称之为没有被害人的犯罪是由于这些案中找不到直接、作为客体的被害人。“无被害人犯罪滥觞于美国学者埃德温.舒尔(Schur)1965年出版的题为无被害人犯罪的著作,对于这些没有被害人的反社会行为,舒尔主张应将其非犯罪化。” “无被害人的犯罪”之所以主张非犯罪化就是因为这些犯罪没有侵犯法益,只是一个道德调整的范畴,比如卖淫只是伤害了失足妇女和嫖客的健康,其中没有谁是被害人也就没有侵犯法益,所以就没有刑法进行调整的正当性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