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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刑衔接若干问题初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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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完善两法衔接制度的建议

  (一)必须以我为主,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重要职能作用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最重要的法律监督机关,从这一点,具有其他机关无法比拟的先天优势,我们要立足法律监督这一职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使检察机关在行刑衔接机制中扮演好监督者、协调者、引导者等角色,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好协调者的角色。我们认为,要想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发挥检察机关职能,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畅通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双方信息渠道,将所有信息均置于公平公开的情境下,才能最大化实现机制的设计初衷。
  2.加强对行政机关执法技能的培训和提高。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模糊,特别是一些罪名的入罪标准,确实存在一定的弹性,那么在这种况下,进一步强化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就成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最根本的途径。但同时我们也要考虑到,培训只能由能顾及到面,那如何就顾及到个案的点呢。这种情况下,个案之间的沟通联络,就成了解决这一问题最好的途径。一方面要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联系,同时也要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的联系,从而使个案的办理更能体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三统一。
  3.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为了使衔接工作机制得以全面充分的落实,需进一步完善问责制度。一是强化行政监察,对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和对移送案件不依法办理等问题,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等方式加以纠正。
  4.进一步调整行政机关在行刑衔接机制中定位。我们要进一步调整行政机关在该机制中的定位,使其从现有的服从者,转变为参与者、监督者的角色,调动行政机关参与该机制的积极性,从而使该机制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二)针对当前的立法状况和行政机关的进一步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对有关两法衔接的法律规定进行整理,当前关于两法衔接的法律规定较为散乱,当务之急是统一立法。我们认为解决这一问题,主要要以下几个方面抓起:
  第一,要抓好立法主体。现阶段,行刑衔接主要以行政规章为主,而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制,这种情况,首先以国务院协调两高、公安部就行刑衔接的现有制度进行整合,拿出一套适用于全国的规章规范;
  第二,要抓好立法内容。现阶段,我们认为,在立法过程中,要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行刑衔接中的地位和作用;要进一步明确案件移送和管辖的程序。
  第三,要明确问责监督的程序和规定等。
  2.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为了使衔接工作机制得以全面充分的落实,需进一步完善问责制度。一是强化行政监察,对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和对移送案件不依法办理等问题,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等方式加以纠正。二是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将行政机关是否按规定移送案件情况作为对该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政务考核的重要评价指标。三是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综合利用立案监督、检察建议、查处渎职犯罪等手段,促进“两法有效衔接。将行政机关是否按规定移送案件情况作为对该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政务考核的重要评价指标。
  3.逐步建立信息交流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各种程序机制要真正得以良性地运转起来,必须畅通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渠道。一方面,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相关执法情况及时向公安、检察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通报。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也要与各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充分的情况信息通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尽快建设数据处理和交换平台,建立起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各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信息管理系统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信息联网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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