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行政法视野下的治安承包
论文摘要 治安承包在当代中国既具有理论意义又具备实践意义。治安承包顺应了新行政理论与时代潮流的发展方向,具有不同运作模式,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法律化过程。 论文关键词 治安承包 行政 法律化 时下,学术界和实务界针对日益繁杂的治安现状,就治安承包的争议开始升温。社会治安究竟是应该强化的政府职能,或者可以适当进行私化;治安承包是否应该是一道解决好众多社会治安问题的良药?但仅就目前的我们国家的法律层面而言,真正严格意义上的治安承包尚不具有合法席位。横向来看,实施治安承包应该是顺应社会潮流,那么国家可以运用行政法法理作为理论视野,以行政法作为主体法规手段,科学地对治安承包进行控制、引导与完善,促使政府与民间组织或个人形成开展治安工作的伙伴关系,可能会对构建和谐社会能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治安承包存在的理论与实践合理性 治安承包在理论上契合新公共行政理论。倘若按照传统公共经济学所倡导的公共物品的有关理论,一般意义上的公共物品主要是指社会成员所共同进行消费的相关物品,特征表现在消费方式上具有明显的非排它性和非竞争性。治安问题在本质上属于一种比较典型的公共物品。政府上午公安队伍通过治安防范与治安管理等运作手段,保证安全并提升公民的安全感,所有在治安区域的人都能够从中得到收益,从而无法排除他人同类受益;就提供公共治安而言,单位公共治安的成本供给,根本不需要特别地追加资源的个体投入;同样,每个人对公共治安的实际消费不排斥与妨碍其他人同时享用享有。伴随着新公共行政理论的兴起,“公共提供并不等于公共生产”已经在公众流行,公共政府提供和私人生产的现象一并出现,因此公共物品消费与提供引入了竞争。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世界上各国政府都面临着社会变革与科技发展以及财政赤字等压力,社会公众对政府信任度不断的降低。于是,公共行政逐渐变化:政府公共权力重新进行配置,政府的地位开始重新定位,政府的角色和行为开始发生变化。这就必然要求政府以全新方式同社会、公民与组织开展合作和竞争。政府与民间开始建立公私部门伙伴关系的新型公共行政。 二、我国治安承包的运作模式 我国当今的治安承包起源于农村。在1996年,山东泰安一名退伍军人承包该市一个村的治安,从而被媒体称为中国“治安承包”第一人。据相关资料统计,各种治安承包目前在我国的近十个省(区)运作,而且治安承包涉及范围与区域,已由单纯的安全防范已经扩展到公安机关行使的治安管理。根据运作的情况大抵可以分为三种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