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原则的特殊性
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原则有: (一)合法性原则 道路运输管理机关颁发经营许可证同其他行政行为一样,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不仅在内容上,而且在程序上都必须符合法规要求,对不符合条件者发放许可证或越权许可均属无效,并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二)效率原则 运政机关对于许可申请应按法定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审查办理,不得久拖不办或敲诈勒索,也不得借此收取超过规定的许可费用,由于许可行为是依申请进行的被动式职权行为,因此,必须遵循效率原则,对于拒绝颁发许可证或拖延不予答复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公开原则 许可是对一般人的禁止,对特定人的解禁豑。因此,必须将经营许可事项公开,让社会知道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条件,也允许有利害关系的人提出异议。公开事项应包括:许可事项的名称、内容、期限、审核机关、程序、条件等。
(四)合理裁量原则 运政机关核发许可证时,拥有较大范围的自由裁量权,因而,必须遵循合理裁量原则。包括不侵犯申请人基本权利,拒发许可证应说明理由等。 特殊性即是指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自身特殊属性,在这里所说的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原则的特殊性即应理解为是其与一般行政许可的原则的区别之所在。与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相比较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原则除过具有行政许可一般原则的共性以外,还有其自身鲜明的性质。其表现为: 1.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主要是针对道路运输方面,保证运输安全生产。因为只有在首先保证运输安全的前提下才能有以下人身的安全、货物的完好,才能进行下一步经济的发展,而这种保证又必须通过科学的道路行政许可的办法来保护和促进。其与行政许可的一般原则相比更具有针对性。在坚持着行政许可一般原则的基础上,来针对我国的道路运输现状更有针对性地进行原则性指导。用更有针对性的原则指导着具体的道路运输活动,促进着经济的发展,同时在实践应用中也不断完善着自身的不适应经济发展之处。 2.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也一贯地坚持着以人为本的原则,真正的贯彻着经济发展服务于人。并且承继着我国法律一贯的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原则,在道路交通运输领域维护货主合法权益,维护各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发展,服务于人。在道路运输领域,取得某项行政许可意味着提出行政许可请求的行政相对人获得了从事某项活动的资格也即权益,这种资格和权益在某些方面具有排他的性质,所以这种隐性的权利得到了国家行政机关的保护,这种保护从更深层次看是国家在保护着更广大的行政相对人所服务的主体,服务着社会大众。从道路运输行政许可这个覆盖面到更大的覆盖面获得社会的保障豒。 3.道路运输管理中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便民的原则。在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实施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依法行政的需要。在行政许可中推行政务公开,是让广大群众了解政府权力运行情况和政府工作人员办事情况的最好方式。如果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中,运输管理机构办事情况深藏不露,秘而不宣,或者若明若暗、透明度不高,人民群众不了解政府的政务活动和办事情况,甚至对与人民群众直接有关的许可内容、程序都讲不清楚,就谈不上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更谈不上真正行使民主权利。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坚持依法行政,始终坚持执法为民,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首先,法律要求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程序必须公开;此外,行政许可涉及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应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要为之举行听证,在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实施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建设公正,诚信政府的基本要求。普遍性、非歧视性、稳定性和预期性是法的基本特征,建设法治政府必然要求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信赖保护,这样有利于防止偏私,歧视,避免政府失信,在道路运输行政许可领域,保障公正,公平,诚信和信赖保护的最重要的机制是程序。过去,许多行政相对人对道路运输行政许可行为不满,其主要原因就是因为许可程序不公,程序不公导致偏私,导致不平等对待、导致政府失信。如今随着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在道路运输行政许可领域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日益融入日常的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程序中,例如在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中申请与受理程序中,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一次性告知义务,充分体现着便民与效率的原则,并且规定着相应的对行政许可机关的制裁措施,如果违反一次性告知义务则为程序违法。对申请的事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告知,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在审查与决定环节例如要求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决定,若涉及第三人,行政机关应通知第三方。这些都从细小的环节中体现着公正的原则。在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中也充分体现着便民的原则,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机关通过加强业务能力,提高效率,更好的为广大人民服务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