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g_webname}
主页 > 免费范文 >

试析共同过失行为(2)

编辑:admin  来源:wenku163.com
   三、共同过失之共同犯罪的认定

  笔者认为共同过失中这里的共同应指行为的共同。并且这种共同的过失行为是成立共同犯罪的。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说:“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是违反客观的注意义额务,具有构成要件结果的现实可能性的非故意形态,两人以上完全可能共同实施这种行为,因而肯定过失的共犯。”更重要的是在实践中,由两人以上的过失行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是屡见不鲜的,而且司法人员也不可避免地要根据每个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来解决他们的刑事责任问题。我国目前的立法缺陷造成了现在这种困境,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立案、审查起诉阶段形成多种意见,在确定被告人责任时瞻前顾后,无所适从。
  笔者认为无论是出自理论还是实践的需要,都必须对共同过失行为予以肯定。但是,仅从行为共同说观点出发全盘肯定所有的共同的行为均成立共同犯罪,这也无疑是有以偏概全的嫌疑的,这是一种扩张性的解释,会把其中大量的同时犯也认定为共共同犯罪。笔者认为在确认共同过失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范围上要严格的加以限制。
  首先,从行为人主体上看,要有合格的行为人,即两人以上都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这里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所以两个自然人可以成为共同犯罪主体,一个自然人与一个单位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当然,两个单位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但是这里仅限于刑法明确规定为单位犯罪的罪种。
  其次,两人以上行为人所实施行为均指向同一犯罪,即就是两个人要有共同的行为。正如前文所分析的一样。共同过失行为这里的共同是指行为的共同。当然,单纯地依靠行为的共同就来认定共同犯罪成立与否,就会混淆共同犯罪和同时犯罪。两人因不存在联系和制约关系因此不能认定为成立共同犯罪。
  最后,两个行为人要有共同的注意义务。所谓共同的注意义务指“各行为人不仅要注意防止自己的行为产生危害结果,而且要促使其他的共同行为人也注意防止危害结果的义务。”这种共同注意义务有无的关键是根据各行为人职务行为的内容看行为人在法律上是否处于平等的地位。只有各行为人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时,才能说明他们之间存在共同注意义务。
  通过从共同行为人主体资格、共同行为、共同注意义务三个方面的分析,笔者认为各共同行为人主体资格合格,有共同的行为并且各行为人之间有共同的注意义务,此时各共同行为人基于共同过失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联系到本案,罗某与李某两人均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两人共同实行了行为,一个是操纵挖掘机的行为,一个是指挥操纵的行为,两个行为形成一个整体,并且两人也存在共同的注意义务,罗某负有监督李某的义务,两人也存在保证作业安全的义务。因此,对于刘某的重伤结果,两人均应负刑事责任并且也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的。
  综上所述,笔者以一起过失致人重伤案为视角,首先文章主要围绕共同过失行为论述,针对理论界目前对“共同”的定性问题的争论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赞同行为共同说观点,但是,仅仅有行为的共同也不能就认定为共同过失行为就成立共同犯罪,笔者认为还应该有适格的主体,共同的注意义务。各行为人只有在违反了共同的注意义务实行了一个共同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此时,各共同过失行为人之间才成立共同犯罪。当然,对于过失共同犯罪的研究,笔者也是分析了共同的实行行为,而对于他们在过失犯罪中的作用以及处罚原则,则有赖于理论界的进一步探讨。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