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渎职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的犯罪。间接经济损失是指渎职行为间接引起或造成的相关财产上的损失。可以将间接经济损失分为可得利益的损失和补救性损失两部分。可得利益损失具有未来可能性、实际存在性和有限存在性等特征,而补救性损失可以通过比较法和估算法尽可能地估全。
论文关键词 渎职结果 间接经济损失 可得利益的损失 补救性损失
一、间接经济损失在渎职犯罪中的地位
司法实践中,一个查证属实的渎职行为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失结果是关系到能否成为渎职犯罪的一个关键性的问题,但往往也是争议最多的焦点问题之一。大量渎职案件因为损失问题而不断反复,很多渎职案件,即使查实了有渎职行为,也往往因为没有准确把握损失结果,而被迫撤案、不起诉、撤诉甚至败诉。 因此危害结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渎职罪的认定主要以结果犯为主。以危害结果的存在形态为标准,可以将渎职结果分为物质性的渎职结果与非物质性的渎职结果。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渎职犯罪中,可以将物质性的渎职结果分为:(1)人身伤亡;(2)健康损害;(3)财产损失。其中财产损失包括渎职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这就引出了本论文所关注的话题——间接经济损失。既然危害结果在渎职罪的认定过程中那么重要,那么间接经济损失在渎职罪中的作用也就不言而喻了。 可以说间接经济损失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作为定罪要件的,但在大部分情况下仅仅是量刑情节。笔者本文所要关注和论述的是作为渎职罪构成要件的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是渎职罪所造成的众多危害结果的一种,通常情况下数额较大,影响的范围很广。对于间接经济损失的深入研究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加强反渎职侵权举报宣传,提高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从而提高整个社会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害市场主体利益、妨碍市场经济秩序的渎职犯罪的斗争力度。 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对于法益的保护是刑法存在的正当根据。而间接经济损失正是一个有力的武器,将其犯罪化是符合刑事政策上的正当性的要求。它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明确了打击渎职犯罪的重要性,揭示了渎职犯罪的隐匿性,告诫普通民众以及司法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执行“从重从严”的刑事政策。
二、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
(一)间接经济损失的概念 由于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没有对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的范围做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对于间接经济损失的界定可以从以下三个层次展开:首先应从对“损失”这一概念的分析入手。损失即为财产上的不利益。损失不同于损害,损失特指财产上的不利益,而损害除了包括财产上的不利益之外,还包括了人身遭受的不利益和精神损害等,因此损害是损失的上位概念。 据此说明间接经济损失仅指财产上的不利益。其次,对间接经济损失中的“经济”作何解释。“经济”是对损失的限定,“经济损失”是相对于“财产损失”而言,一般来说“财产损失”特指有形的财产损害,或者说是财产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失,而且该财产权利是针对特定的财产,而“经济损失”不是仅仅只针对某项具体的财产而言的,而是受害方的整体财产上的减损,范围比较广。再次,就要解释什么是“间接”的经济损失。“间接”是对“经济损失”的进一步限定,若从反面解释那就是非间接的经济损失,即为直接经济损失。“间接”正是体现了这种损失与直接经济损失之间的一种距离性,它是由渎职行为所间接导致的。笔者可以给渎职罪中的间接经济损失下个定义:因为渎职行为间接引起或造成的相关财产上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