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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建立健全集会游行示威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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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现存问题

 (一)具体问题表达不能适用该法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十条规定,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单位同游行示威负责人协商解决。同时《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主管公安机关接到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申请,将有关具体问题要求转送有关机关或则单位,必要时转送主管部门的上级单位。如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负责人与有关机关、单位未达成协商一致的意见,再由主管公安机关对游行示威申请作出许可与不许可的决定。可见,在接到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申请时,公安机关实质上是将处理权退回到行政部门手中。虽然一定程度上控制了游行的数量与参与的人数,却导致当出现诸如劳资纠纷、环境污染此类大规模事件时,具有共同具体诉求的公民无法履行自己合法的集会游行权利,无法将自身的情绪通畅的表达出来。只能借助负责人与主管机关协商解决方式,限制了大多数利益相关人参与游行、表达利益诉求的权利。

  (二)过度“干预”公民示威权利使用
  《集会游行示威法》的核心在于保障合法权利与防治权利滥用,虽赋予了群众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却作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随着法治观念的推进,部分旧有的限制性条款已经不能适应现在公民生活的民主化进程。比如,在程序上的限制,第七条表明仅下列两类活动不需申请:(1)国家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活动。(2)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等举行的集会。如果公民组织文化交流、旅游学习、体育等方面“无伤大雅”集会是否也需要依照条文规定申请批准。这样审批行为是否有过度干预公民宪法权利的嫌疑。同时,在主体上限制“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的集会、游行、示威”。居住地这个概念该如何定义?本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未说明,那么短期内外来务工的工作者在务工地是否就意味着丧失了集会游行的权利?
  (三)法制宣传不到位、流于形式
  《集会游行示威法》规范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向谁申请、怎样申请、甚至申请书应记载的内容都有明确的法条规定,实际情况确是绝大多数的公民对这些规定一无所知。宣传部门对这些条款的普法宣传往往是敷衍了事,这种高成本没有效果的法律宣传。反过来又影响了公众对法律尊严的敬畏淡化、漠视、甚至随意践踏。我国大量的群体上访事件,集会游行示威等有多少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者又有多少人知道不按照《集会游行示威法》开展活动存在的风险。

  四、健全集会游行示威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批准具体问题适用该制度
  游行示威法指明,集会,游行,示威是以聚集于露天场所、列队行进、或在公共场所静坐等方式,表达共同意愿。共同意愿是指大多数人的意见而非极个别的声音。当公民个别要求申请游行活动时,主管部门有权利拒绝,有义务建议其采用其他司法行政手段解决。如果当大多数的公民对具体问题表现出较为趋同的一致性时,由此体现出这一阶层的具体需求,相关部门对其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就应当予以同意,因为任何长期压抑的社会情绪均是缘起于具体问题。保障多数人对共同具体问题享有游行示威权利,才能防止不定时地爆发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二)增加权利实现的保障措施
  1.设立专门游行示威区。专门区域的设立一方面可以使得治安部门更易控制公民活动过程,另一方面具备常态化的游行区域具有标志性,能够积极引导需要表达自身需求的群体,合法行使游行手段解决问题。通过这种无形的宣传,一定程度上减少发生非理性的表达事件。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北京便开设了三个公园作为公民表达自身利益诉求和政治建议的专门区。可见,这项提议是具有现实性的,但也要注意和相关的制度配套同时加大对相关部门的教育学习,最终才能为公民圆满行使政治权利服务。
  2.在程序限制上,增加无需申请的情况。建议参考《东京关于集会、集会游行和集会示威条例》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各项,可以不向东京都公安委员会申请:(1)大中小学生和其他人的郊游、学习旅行、体育和比赛活动。(2)按照通常的冠礼、婚礼、丧礼、祭礼等惯例活动。我国可以在涉及公民之间关于文化、体育、生活方式等此类集体社会活动以及丧葬嫁娶等民俗活动方面给予公民无需申请的自由,方便公民自由享有本应的宪法权力。
  (三)成立专门制度指导机构
  成立专门集会游行示威指导机构,定期向社会公众进行有关规定的宣传教育。建立网站,实现通过网络主动对公民的咨询进行答疑解惑,将其实体权利与程序操作告诉大众。指导有表达权益需求的公民,符合法律规定进行活动申请、合法地开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此外,在社会敏感期,能够有针对性对不同阶层,特别是中学生、高校学生,进行相关法治教育。避免不法分子挑拨不明真相的百姓,破坏社会和谐。通过定期宣传、专项指导、特殊时期加强教育的方式,将《集会游行示威法》赋予百姓的话语权告诉百姓。通过专门机构工作解决大多数群众不懂”法”的情况,让公民明白什么样的游行活动才是合法,哪些行为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通过教育与威慑有效防范群体性事件出现社会传染情形,最终实现群体性事件事前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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