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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职务犯罪技术侦查适用的机遇、挑战和对策(2)

编辑:admin  来源:wenku163.com
  (二)职务犯罪技术侦查缺乏实战经验
  由于我国法律的限制,检察机关过去很少接触和了解丰富的技侦手段。检察机关处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对贪污贿赂案件一般都是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可以行使技术侦查权。但是不争的事实摆在面前,职务犯罪技术侦查人员缺乏工作经验,侦查技术装备配备不平衡,这些因素都制约着职务犯罪技术侦查工作的开展。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开展相应的业务技能培训,培养更多的技术侦查人才,了解并且能熟练运用技术侦查措施;优化技术侦查设备资源配置,由于各地检察院技术侦查发展参差不齐,可以尝试以省检察院或者市检察院为侦查中心,以点盖面,在检察院内部能够进行有效的协调和配合,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大力支持。
  (三)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的不当使用容易对当事人权利造成侵害
  由于法定化的技术侦查制度还未建立,在设定合法性界限、确保程序严格、明确各种侦查手段的许容性方面还缺少细致性的规定。因此如果技术侦查措施没有严格的审批程序、适用情况的规定时,技术侦查会在一定范围内干涉到公民的通讯自由、个人隐私,会对公民的合法权利造成不合理的侵害。因此为实现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相平衡的目的,构建一套合法和完善的技术侦查适用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四、构建合法和完善的职务犯罪技术侦查适用制度

  采用技术侦查措施,实施秘密监听、邮件检查、网络监控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限制和剥夺,为防止因技术侦查权滥用而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现象发生,必须构建合法和完善的职务犯罪技术侦查适用制度,该项制度应包括适用的范围、对象、程序、获取证据的使用和救济途径等五个方面。
  (一)严格界定职务犯罪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
  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以下案件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使用技术侦查措施:一是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二是利用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三是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件”。
  (二)严格限定职务犯罪技术侦查的种类
  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这表明,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必须报请有权批准决定的检察机关确定。一般情况下,职务犯罪的技术侦查措施主要包括麦克风侦听、电话侦听、窥视监控、邮件检查、网络监控等。
  (三)严格限定职务犯罪技术侦查适用的审批程序
  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检察机关对于立案后的职务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由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执行。对于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这表明法律对技术侦查的决定机关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执行的只能由负有侦查职能的侦查人员或专门实施技术侦查手段的工作人员负责。最重要的是,在适用技术侦查措施前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因为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不当会严重侵犯公民的权利,所以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防止技术侦查权被滥用,影响执法的效果和公信力。
  (四)明确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适用中获取材料的用途及证据效力
  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技术侦查措施所获的材料也要遵从“毒树之果”的证据规则,即凡是技侦手段本身是非法的,其所产生或衍生的后续证据均不具有可采性。 技术侦查干涉了公民的通信自由,甚至涉及到公民的隐私,因此法律应该对技术侦查所取得的资料的保存、使用以及销毁作出明确的规定。在资料的保存方面,我们可以参照规定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过程中制作笔录,由执行人员签名,连同获得的其他资料一并封存,并且严格规定非本案件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审判人员、辩护人员不得查阅;而在资料的使用方面,技术侦查措施是建立在侦查对象隐私权的保护基础上,具有严格的相关性原则,为了防止侦查对象的隐私权过分扩散,通过这种方式所获得资料原则上只能在本案中使用;最后在资料的销毁方面,技术侦查资料长期保存将使侦查对象的个人隐私被滥用和泄漏的可能性增大,因此,我国应该立法规定,通过技术侦查所获得的证据材料一旦在本案中使用完毕,必须马上销毁。
  (五)确定职务犯罪非法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方式
  尽管新的《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种类、审批条件等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但是由于技术侦查实施的隐蔽性,令案件的当事人难以预知,因此事后救济和赔偿就有存在的必要。法律应该明确规定由于侦查人员的过失导致侦查对象的权利受到损害,侦查对象被采取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后作无罪处理的,侦查机关存在过错的,应当赋予侦查对象向侦查机关和批准机关申请民事求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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