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美国陪审团制度与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比较研究(2)
三、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同
在中国,陪审员和法官一样,必须实行和法官一样的回避制度、审判权限、合议制度以及奖惩等方面的规定,这是基于我国实行的是混合式的审判模式导致的,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时与法官一同参与审判案件,也即所谓的参审制。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也基本与法官的相同,即阅读卷宗和参与调查案情;参加案件的庭审;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参加有关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知识的培训等权利。而义务方面,人民陪审员要做到的是遵纪守法;学习、宣传法律;按时参加陪审;严守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等相关义务。 四、陪审员组成人数不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在组成合议庭审判按键式,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的人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也就是说,民事、行政审判中,陪审员的人数为一人以上,刑事审判中陪审员的人数为1到6人。 美国宪法中并没有规定进行审理的陪审团的具体组成人数,但一般来说其陪审团是由12人组成。联邦刑事审判中,陪审团必须是由12个人组成,但是,如果在被告和公诉人都同意的情况下,人数也可以少于12人;在州的刑事审判中通常陪审团也是由12人组成,但如果只由6人组成的陪审团也是被认为符合宪法的。 五、陪审员的价值不同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有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这条规定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这样就使得经过法定程序选拔出来的人民陪审员享有并行使到了审判权,而人民陪审员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也就是人民群众参与到了国家管理中来,行使了其所享有的政治权利;同时也使得人民群众能够行使其对司法的监督权,监督司法制度的有效进行,保证了司法的公平与公正。 六、总结 美国陪审团制度,在几百年的发展与变革中,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陪审团制度的有效运行,也就进一步体现出了美国司法制度的完善与民主,公民民主化的程度稳步提升。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行却是步履维艰。法院的不重视和人民陪审员的不积极,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