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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制订公证证据规则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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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 中国公证制度已经恢复三十年了,但是至今尚未建立起自己的证据规则制度。笔者从事公证工作这的这几年接触了大量公证案例,通过实证分析,认为证据是公证制度的核心,是实现公证职能的保障,公证行业要想长足发展,必须建立公证证据规则。

  论文关键词 公证 证据规则 必要性

  一、认识公证证据及其规则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证据这个语词的时候,也许并不会刻意去考究它的定义。但是在司法活动中,明确证据的概念确实非常重要。如果司法人员对证据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那么在司法活动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时候就会出现混乱和偏差,就会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关于证据的概念我国学者对证据一词的理解各不相同,《刑事诉讼法》作出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就是证据”的解释在司法和理论界占据主流地位,而何家弘教授从法律的角度界定,认为证据就是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与法律事务有关之事务存在与否的根据。无论这“根据”是真是假或半真半假,它都是证据。可见“事实”本身并非“证据”。其实,证据如果没有事实内容就什么也不是了,事实需要依靠法律认可的形式即以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的表现形式才能进入法定程序成为定案“依据”。如当事人申办继承公证,需要举证遗产(房产)属于被继承人生前所有,就要提供房产证,房产证在这里就是成为证明被继承人有遗产这个事实的依据(证据),如果房产证是伪造的,则说明这个证据是假的,而被继承人有遗产这个事实本身不属于证据范畴。同样,对于公证证据的定义,可以表述为公证证据是在公证活动中,能够证明公证事项涉及的事实情况或有关公证证明事务是否存在的依据。根据此定义,《公证法》第27条中规定的当事人的“如实说明”和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即为公证证据。
  明确了公证证据的概念,我们才能针对证据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则。公证证据规则就是指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评价等证明活动的准则,换言之,就是公证程序中与证据有关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性规则。由其定义可知,公证证据规则具有以下的法律属性:
  (一)具有强制的效力
  证据规则是公证机构进行证明活动的行为规范。证据具有约束力,公证员、公证当事人、参与人和利害关系人都必须遵守,否则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因此所收集的证据无效,所作出的证明可能被撤销。如办理继承权公证,当事人需要提供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证据规则规定:该证明需要死者的生前工作单位依据其对死者的日常了解或者是档案保管部门依据死者的档案材料作为依据填写。当事人找到其朋友开的一公司在空白的《亲属关系证明》表上盖了章,表中内容全部由当事人自己填写,公证员经向单位核实,发现证明单位对死者和当事人的情况并不了解,只是出于朋友情面才盖的章。虽然当事人出具了《亲属关系证明》,但证明人与死者毫无关联,且出具证明无任何依据,不具有证据的真实性特征,故该证据属于无效证据,不能采信。
  (二)具有明确的指导性
  证据规则都是具体的操作规程,公证员和公证当事人、关系人可以直接从证据规则中得出自己应当做什么、可以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的答案。如对自然人的死亡证明材料,证据规则规定最佳证据证明规则,即该证明应由何单位何部门出具才算有效以及各证明单位出具的证据采信程度的高低,如果因死亡年代久远导致任何单位都无法出具死亡证明时,采用什么证据予以补强证明,规则实际是指导公证员对各种类型的证据如何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的方式、方法和途径。
  (三)具有明显的程序性
  证据规则总体上属于程序法的范畴,是程序法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公证证据规则与民商事实体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证据规则是执行实体法的手段,其着眼点在于案件事实的证明过程,主要任务是为适用是他发而提供必要的事实要件。另一方面,实体法规定是形成或者确立证据规则的依据之一,在证明对象和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实体法的规定起决定性的作用,许多证据规则甚至规定在实体法中。但是,证据规则本质上是程序法,是当事人申办公证和公证员证明所依据的程序性规则。

  二、证据规则对公证证明活动的影响

  公证制度的本质是国家的证明制度,公证权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行使的国家证明权。当事人如果要取得法定证明机构出具的公证证明,就必须按照公证程序提出申请、按照公证证据规则提供证据,而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必须依照公证证据规则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因此公证证据规则涉及公证当事人和公证机构(包括公证员)的权利义务。
  (一)便于依法行使证明权,查明事实真相,实现公证职能
  不论古今中外,大多数证据规则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而设计或规定的。如相关性规则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最基本的规则。只有运用相关性的证据,才能形成证明的锁链,以排除矛盾,形成确实、唯一的结论。公证是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也就是说公证事实上是一个证真的过程,是依据证据的相关规则对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的过程。只有遵循证据规则的规定才能保证作出证明的结论真实、合法,从而实现公证证明的职能作用。
  (二)保障当事人在公证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和权利,并督促其履行相应的公证义务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公证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是申请人,享有申请权、撤消申请权、证据收集权、举证权、陈述权、请求权等等公证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如实陈述、如实举证的公证义务,并且应当对其所做陈述和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负责,否则,应当承担因其虚伪陈述、举证或者举证不能所造成的拒绝公证、终止公证等法律后果。公证证据规则正是通过规定当事人在公证证明活动中的具体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来保障其正确行使证明权利、履行证明义务、承担证明责任,从而行使和保护其民事权利、履行相应的民事义务。

  如当事人欲申办一件保全证据公证,要求公证机构对商场公开销售的某品牌的洗手液的事实进行证明,那么公证证据规则就要求申请人需提供其与该品牌的洗手液有利害关系的证据,若是该洗手液的商标、外观与申请人有关,侵害了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则应当提供其享有知识产权的证明,若是该洗手液质量存在问题并造成了人身伤害的后果,则需提供造成伤害结果的证明。而对于无法提供利害关系证据的申请人,证据规则可以规定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如果没有公证证据规则,公证机构对于类似专业打假的申请人,其目的仅仅是为了索取高额赔偿,那么公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就剥夺了申请人申办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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