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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制订公证证据规则之必要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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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规范、指导公证员的公证证明行为,降低执业风险
  公证证据规则,必须设置相当部分的规定来规范公证员对证据的审查、核实及认定行为,其目的就是要让公证员按照统一、明确的证据规范和程序规范,来完成公证证明活动,降低公证执业中的法律风险。
  案例1:夫妻二人再婚后申办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将男方名下的再婚前取得的一套拆迁安置房的产权约定归夫妻共有。两年后,男女双方诉讼离婚,女方要求按协议分割这套房产,男方却到公证处说该房产还有其前妻和子女的产权,自己无权处分她人的产权,并提供拆迁安置办出具的证明要求撤销公证书。
  案例2:张某夫妇生前写下自书遗嘱将一处房产给三个女儿共同继承,三个女儿经协商认为三人共同继承不但继承后转让手续繁琐,而且涉及各自配偶的权益,不如由其中一人先将房产继承下来待转让后再分配房款。所以在申办继承公证时三人均确认父母没有立过遗嘱,房产由长女一人继承,次女和三女在公证处表示自愿放弃继承权,长女办理继承公证后顺利地将房产转让。之后,由于次女和三女认为长女没有分配给她们俩房款,于是出示父母的遗嘱要求公证处撤销公证书。
  上述两个案例,涉及公证员对公证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所依据的证据规则。
  在案例1中,如果依据最佳证据和当事人自认规则,公证员只要审查房产证的真实性即可,而且协议双方一致陈述该房屋仅为男方个人所有,则可认定男方有权与女方对该房屋全部产权进行约定。虽然房产证证明得房产为男方单独所有的事实与该房产实际涉及男方与前妻和子女的权利这个事实不一致,导致经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造成了男方不利的后果也只能由其自行承担,难么,公证机构也无需撤销公证书并承担责任。因为,公证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严格依照证据规则作出审查和认定,认定证据(房产证)本身是真实的,而且当事人在办证程序中亦作出了自认。
  在案例2中,由于公证员不是公证事项的亲身经历者,对于死者生前是否立有遗嘱的事实,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当事人在申办公证时,出于某种利益考虑故意作虚假陈述隐瞒了遗嘱事实,依据自认规则公证员可直接采信对当事人自己不利的陈述,认定死者无遗嘱,再依据举证的时限的规定,所有证据必须在公证书出具之前提供,当事人在公证书出具后出示的遗嘱证据不能作为推翻公证书证明事实的依据,因为公证书是在先前没有遗嘱的证据证明下做出的,符合证据审查认定规则,证明达到了法律事实的证明要求。而当事人隐瞒了遗嘱的事实只能视为其是自愿放弃了遗嘱继承权,并同意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办理,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属于法律禁止事项,故不得再以这份遗嘱推翻公证证明。
  假如没有证据规则对公证证明行为作出规范,则当事人在申办公证时提供的一切与事实不符的证据都可能在事后被相反证据推翻,这就意味着,公证书与真实情况不符就要被撤销,将会严重影响公证书的效力和公证行业的公信力。由此联想人民法院的诉讼证据规则,诉讼证据是法官作出裁判的根据,而并非发现客观真实的根据,即使证据与客观真实不符,但只要法官是按照证据规则规定进行认定的,裁判就是正确的,诉讼当事人作出的虚假陈述和提供的内容不实但形式有效的证据造成的不利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但是我们发现公证竟然没有证据规则。由于没有证据规则可援引,更没有免责规定可依照,公证员采信的证据如有问题,他难以自证其已尽责,即使社会有认为他已尽责的意见和应当免责的呼声,也不足以与那些“应当”的理由相抗衡,他得根据由公证文书造成的后果和那“应当”呼声的强烈程度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这在社会信用程度不高的今天,公证员无疑成了一种风险极高的职业,安全根本得不到保障。因为这种风险是公证员依自身谨慎、努力所无法克服。难怪有公证员作出这样的“总结”:现在每多办一件公证,就是往自己身上多安装上一颗定时炸弹。

  三、制定证据规则是树立公证行业公信力的重大举措

  我国公证制度恢复三十年以来发展至今已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公证活动最终的结果一般是向包括当事人在内的社会大众输出法律产品。尽管法律赋予公证极高的证明力,在一定程度上,公证活动实行的仍然是公证员的“自由心证”,对各种证据的审查判断没有统一的模式和规则,完全凭公证员内心确定,因此公证输出产品只是单纯的结果,而没有对证据的审查认定确认事实的过程,尤其是在司法部推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之后,如果公证书仅反映证明的结果,却没有对证据进行论证和说理内容,会让公众误认为公证处只会“盖章收钱”,公证没有成本,公证书无法反映公证员的投入的智慧和劳动,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公证产品的可信度和公证书的法律效力,严重影响公证行业的公信力。公证书应当参照法院的裁判文书详细说明根据证据的相关规则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认定、采信过程,那么要素式公证书才能发挥证明的价值,公证机构通过对证据规则的运用才能将公证产品的使用价值功能体现,公证成为对公众有用的产品,公证才能在公众心中树立公信力。

  四、对制订证据规则的殷切期望

  与诉讼证证据规则相比,理论界对公证证据规则的研究很是薄弱,根据证据法的一般规则,借鉴诉讼法证据规则理论来研究公证证据规则是为必要,但,借鉴不等于照搬和盲目模拟,公证证据规则有自己的特点,其必须与公证紧密结合。公证证据规则对公证的意义十分巨大,由于每一错误公证给公证机构信誉带来的侵蚀都可能放大成对整个公证行业信誉的严重损害,所以,加快制订公证证据规则,是公证业务顺利发展的需要,是促进公证行业健康、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理论界应该积极研讨,结合公证实践经验,尽早促使立法界以法律法规为手段建立我国的公证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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