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有产权转让机制的整合
论文摘要 《企业国有资产法》对现行国有产权转让体制产生了一系列影响:一是覆盖了对金融和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二是定义“企业改制”,弱化对次级企业的直接监管;三是以完善公司治理的方式保护企业国有资产。此外,本文还对《企业国有资产法》框架下的国有产权转让问题进行了分析。 论文关键词 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有产权 转让机制 一、覆盖了对金融和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 自国资委于2003年成立之后所通过的法规或规章,比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3号文”)等,均未将金融类国有企业纳入其中(3号令虽然是国资委与财政部联合发布,但不论是国资委还是财政部均认为该规定不能直接适用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二、定义“企业改制”,弱化对次级企业的直接监管 《企业国有资产法》有一个比较明显的创新,就是明确定义了“企业改制”,仅含三种情形:一是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二是国有独资企业或公司改为国有控股公司或非国有控股公司;三是国有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控股公司。除此之外,不影响控股地位的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均不属于“企业改制”。该法定义“企业改制”当然具有多方面的影响,其中之一可能就是加强对涉及控股地位等国有股权转让的监管,同时弱化对不涉及控股地位等国有股权转让的监管。但这一点在该法中并没有明文支持,有待后续规定的进一步明确。 三、以完善公司治理的方式保护企业国有资产 注重以完善公司治理的方式来实现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护,可以算是《企业国有资产法》又一个较突出的特点和创新了,其17条第二款便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