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违约金与赔偿金的比较研究
论文摘要 作为合同违约救济的两种重要形式,违约金和赔偿金联系密切,并因此具备了比较的基础。在商事活动中,违约金和赔偿金问题常常是当事人争论的焦点;特别是在涉外经济活动中,由于可能适用非中国法律,违约金和赔偿金问题也变得更加复杂。研究我国以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违约金和赔偿金的规定和态度,在合同实践上具有积极的意义。本文就违约金与赔偿金进行比较研究。 论文关键词 违约金 赔偿金 比较研究 违约金,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赔偿金,损害赔偿的形式之一,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照法律和合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违约金主要用于违约救济,赔偿金除用于违约责任领域外,还适用于侵权责任领域。 一、我国法律对违约金和赔偿金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1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二、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性质 关于赔偿金的性质,如前所述,《合同法》对损害赔偿的补偿性进行了明确。该法第113条又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律上的损害赔偿按性质可以大体分为两类,即补偿性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法定的损害赔偿)。 三、违约金和赔偿金的主要区别 首先,二者的性质不同。违约金可以是补偿性的,也可以是惩罚性的。违约金责任的主要目的是对违约当事人实行制裁,这不仅有助于当事人正确履行合同,而且有助于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维护交易的正常秩序。而赔偿金一般而言仅具备补偿性,不具备惩罚性。按照等价交换原则,任何民事主体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等量的财产予以补偿。虽然某些违约行为有可能产生惩罚性损害赔偿,但这只是损害赔偿的例外,并非一般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