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违约金与赔偿金的比较研究(2)
四、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并用 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法律实际上否定了损害赔偿与违约金的同时并用。”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存在如下情形:(1)补偿性违约金与补偿性损害赔偿可并用,并用的结果不能超过实际经济损失的数额;(2)惩罚性违约金由于与实际损失并无必然联系,原则上可与补偿性损害赔偿并用,只是由于其数额一般要高于实际的损害,在支付了此种违约金以后,未违约方不应继续要求任何种类的损害赔偿;(3)违约金与惩罚性损害赔偿并存时,原则上未违约方不能同时就违约金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同时提出要求;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已超出实际损害,再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未违约方就获得了不应有的利益。 五、两大法系下违约金和赔偿金的适用 英美法系对违约责任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若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未违约方也可根据一般损害赔偿原则获得救济,但需由未违约方举证损害大小,且根据“损害非得利”原则,其损害赔偿的范围不能超过实际损失。英美法对违约金的性质进行了区分,如法官判定违约金条款属于议定赔偿金性质,则可适用,若认定为罚金性质则无效,转而适用一般损害赔偿原则。如违约的结果并未造成损害,债权人仅可请求名义上的损害赔偿。 六、对我国企业订立涉外合同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的建议 (一)避免惩罚心态,将违约金作为预定的损害赔偿,合理设计 实践中,虽然不制定违约金条款,在违约时也可按照损害赔偿一般原则获得救济,但在涉外商事领域,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合同履行地等常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违约损失的证明和赔偿金的获得变得十分困难,而违约金预先确定损害赔偿额的功能就能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应对违约金的数额给予足够重视,合理设计条款,以便更好的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结语 违约金和赔偿金作为两种重要的违约救济形式,二者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显著区别。违约金可以预先确定损害赔偿的额度,使双方当事人对违约的后果形成合理的预见,并使违约行为发生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处于确定状态,同时还可以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债务。而赔偿金可以弥补合同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进而使得违约之债得以清偿,并可对违约金数额不足进行补救,维护等价有偿原则。只有充分掌握关于二者的法律规定,了解各国对二者适用的联系和区别,才能充分发挥二者的作用,提高违约救济的效力和效率,最大程度的保护未违约方的利益,避免陷入违约索赔的泥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