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量刑建议制度的具体措施
(一)统一干警思想认识,适应新形势下公诉工作的新要求 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正确理解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转变陈旧观念,牢固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定罪与量刑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社会主义刑事执法理念,切实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切实将量刑与定罪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深入调研,不断积累经验,借鉴江苏常州市检察院在量刑建议试点中形成的“回头看”机制。同时结合办案工作实际,归纳总结量刑建议的指导经验。通过召开对具体案件量刑建议的分析会,主诉检察官会议等不同方式,加强业务培训,确保公诉办案人员掌握科学量刑建议方法,不断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刑事办案质量。并结合以往的判例,对多发性、常见性的案件分析总结,提高对类罪量刑情节、量刑幅度的整体把握,对特殊量刑情节的分析和研判。
(二)完善量刑建议法律的规范体系 综合学界和实务界的观点,我国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应积极商讨,达成共识,形成规范性意见,对量刑建议制度的具体运行规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详细规定,制定统一的量刑建议工作实施办法,围绕公诉案件量刑建议的试行范围,对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幅度及审批程序等具体问题规范、完善。为防止量刑建议权的滥用,还要建立、健全检察官量刑建议权行使的监督制度,防止量刑建议权的滥用。笔者赞同根据现行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议事制度以及近年来推行的主诉检察官制度,建立“分级决定”的量刑建议决定程序。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内部审批程序的设置:一是主诉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主诉检察官在授权范围内享有起诉权,故包含了对其办理案件的提出量刑建议这一内容。二是重大复杂案件,适用减轻、免除处罚的案件以及非主诉检察官办理的案件设置相对严格的审批程序;三是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建议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设置更加严格的审批机制。 (三)加强量刑监督机制的衔接 探索构建量刑监督工作机制,将量刑监督由个案监督转为个案监督和宏观监督相结合。针对个案监督而言,人民法院发文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时一般均应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采纳情况进行说明,并在判决书中予以记载。”,但如何有效实施,需要完善实践中的落实机制。有学者主张建立量刑建议采纳与否说明制度。法庭无论是否采纳,均应在判决书中阐明公诉人所提出的具体量刑建议,并阐述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如果量刑建议不应被采纳,可以明晓量刑建议错误所在,有利于总结经验,提高量刑建议水平。如果量刑建议应当采纳而不被采纳,法院判决结果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相差较大,且法院未说明理由和依据的,应当要求法院说明理由。如果理由不成立,检察机关可依此作为抗诉理由,这样可有效地启动二审程序,通过二审予以纠正。同时,公诉案件承办人在审查判决书时,要对个案判决书量刑是否适当作出说明。对于与量刑建议有较大差距的判决,则在作出说明的同时,提出是否提请抗诉的意见和理由。 综上,我国已具备从法律层面规制量刑建议权的法理和实践依据,司法实践中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成效,建立完善的量刑建议制度势必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践注入新的活力,规范量刑建议程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审判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不断规范法院审判活动,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引下,促进量刑公开,保障司法公正,实现社会的和谐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