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九步讯问法”自问世以来,一直都是审讯界讨论和研究的热点,在侦查理论和实践都有着广泛的影响。本文认为,“九步讯问法”的审讯者有一种先入为主的倾向,与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充分辩护权并不完全相符,应有比例地吸收借鉴。
论文关键词 九步讯问法 讯问策略 研究述评
“九步讯问法”又被称作“里德方法”,它是由弗雷德·英博、约翰·里德和约瑟夫·巴克雷在1986年三人共同编写的《审讯与供述》第三版一书中首次提出的。弗雷德·英博是20世纪中后期美国刑事司法学界和警察科学界最著名的学者之一,约翰·里德是美国审讯科学和测谎技术的先驱者之一,而巴克雷是里德的学生,在里德去世后接任了他创办的里德联合学校的校长职位。顾名思义,“九步讯问法”是由九部分组成的审讯程式方法,是一种克服反抗和供述欺骗的心理控制,其目的在于打破不愿供述的犯罪嫌疑人的抵抗,使其供述罪行。至今,它仍然在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犯罪侦查理论和实践中发挥着广泛的影响。
一、“九步讯问法”概述
侦查讯问是指侦查人员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真实供述和辩解,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诘问,并将供述和辩解记入讯问笔录的一项侦查行为。冲突性是它最显著的特征。正如《审讯与供述》一书中指出的除非犯罪嫌疑人在实施过程中被当场抓捕的情形外,犯罪嫌疑人通常不会做出供述。侦查人员在讯问中的目的是非常明确的——突破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迫使嫌疑人如实供述,从而查明案情或从中获取线索。而犯罪嫌疑人出于一种本能的自我保护意识,无论罪否,都会矢口否认或以假乱真企图蒙混过关,解脱诬陷或逃避法律追究。在九步讯问法开始进行前,会安排一个审前的面谈,来确定嫌犯是否有罪。在首次面谈中,审讯者尝试着用随意、友好地谈话创造出一种没有威胁氛围,从而在自己与嫌疑犯之间建立起友好信任的关系。在首次会谈中,审讯者通过观察嫌疑犯的反应(包括语言反应和非语言反应)建立在开始真正施加压力前的基准反应,随后会将此基准作为参照点,以此在整个审讯过程中发现嫌疑犯欺骗和说谎的行为征兆。 九步讯问法的基本步骤如下:第一步提出正面指控,审讯者直接正面地告诉被审讯人,他已被视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然后观察其反应,有必要的话会重复一遍话;第二步展开审讯主题,审讯者说出自己对实施该犯罪行为的原因的推测,从而给有罪的被审讯人提供一个可以在道德上为自己开脱的理由,主题展开隐于审讯过程背后,并贯穿始末;第三步阻止再次否认,审讯者打断被审讯人的无罪辩解,并回到第二步的主题上,阻止嫌疑犯否认罪行,除了能使其信心保持低落,还能使嫌犯保持安静,因此没有寻求律师帮助的机会;第四步反驳异论障碍,审讯者打断被审讯人关于该犯罪原因的辩解对这种反驳的处理与对否认不同,因为这些反驳能给审讯者提供一些信息,用以反过来对付嫌犯;第五步攫取疑犯注意,审讯者要努力抓住被审讯人的注意力;第六步控制消极情绪,审讯者应加强与嫌犯进行目光交流,以克服其消极对抗情绪从而强化嫌犯的心理压力以及想要摆脱这种局面的渴望;第七步提供选择问题,审讯者使用一组选择疑问句来让被审讯人以可以接受的方式承认该犯罪行为;第八步查明犯罪细节,审讯者让嫌疑犯讲出该犯罪行为的某些只有作案人自己知道的细节;第九步制作书面供词,审讯者让嫌疑犯讲出全部犯罪事实并制作书面供述,这一过程审讯者应迅速以阻止其再次翻供,让嫌犯确认他的供述是自愿的,不是被强迫的,并当着见证人的面在供词上签字。
二、国内外对九步讯问法的评价
对于九步讯问法,国内外不同的学者看法不一,有褒有贬。其中以著名的有美国的教授卡森(Karsin)、麦克纳尔(McNall)、英国的教授吉斯力·H·古德琼斯(GisliH.Gudjonsson)、沃克利(walkley)、津巴多(Zimbarbo)和刑事司法专家阿瑟·S·奥布里(ArthurS.Aubry)。在中国,九步讯问法于1992年首次被何家弘教授翻译《审讯与供述》一书而带入国内。其后,大部分学者对九步讯问法在借鉴吸收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观点,最有代表性的是王怀旭教授就讯问过程分为讯问的开始、纠正供述障碍、促使承认犯罪、查明犯罪细节和讯问的终结五个阶段。 外国的大多数学者认为九步讯问法是很成功的,受到了它的很大影响如英国审讯专家沃克利教授。英国的吉斯力·H·古德琼斯和杰尼教授对九步讯问法的研究更为关注,前者是伦敦国王学院精神病学研究所的司法心理学教授,在其《审讯和供述心理学手册》一书中进行了重点论述,而后者对于以九步讯问法为基础提出了“里德模型”解释了讯问法为何如此成功的原因,提出“合理化”和“投射”两种心理防御机制,这在审讯中使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感和羞愧感增加自身的内心焦虑从而容易供述。尽管如此,他们也对九步讯问法的问题也有着自己的看法,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方面: 1.九步讯问法没有收集任何经验数据,没有以客观和科学的方法支撑验证理论本身。它更多的是建立在直觉判断和经验的基础上,这虽然是其方法的有效性被实用性证实,但仍旧不能解释一些问题如处在沉重的审讯压力下一些犯罪嫌疑人的易感性可能是他们提供错误的供述。而有关作者们却只是盲目的相信自己的理论和方法,“这里提供的方法和策略没有一种会导致无辜的人犯罪……必须记住,没有一个步骤有使无辜的人进行有罪供述的倾向,所有的步骤在法律上和道德上都是正当的。” 2.九步讯问法本身包括欺骗和谎言,“然而,我们赞成心理学的策略和方法,其中包括欺骗和谎言。为了从嫌疑人处得到可显示有罪的证据、从其他不合作的证人和被调查人处获得调查的线索,这些策略和方法不仅是有用的,而且常常是不可或缺的”。对于法律允许什么,各国有所不同,不同的司法管辖区也有所不同,但这在许多国家都是违法的,比如在英国,法律上不允许秘密警官设置圈套和胁迫供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