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毛泽东的形式逻辑与唯物辩证法思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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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毛泽东的唯物辩证法思想 辩证法的三大规律,首先是黑格尔在《逻辑学》中阐述,恩格斯最早从中抽象和总结出来的。列宁把唯物辩证法简要地确定为关于对立面的统一学说,并写下了《谈谈辩证法问题》,对辩证法进行了说明。毛泽东在1936年读《辩证唯物论教程》时说“辩证法的本质即对立的统一法则”。1937年,毛泽东在延安讲述唯物辩证法时,结合北伐战争和土地革命战争的历史经验。特别是1927年和1934年两次严重失败的教训,阐述和发挥了列宁的关于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实质和核心的思想。此后,毛泽东多次指出辩证法就是对立统一性或互相渗透。他指出:“事物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是唯物辩证法的最根本的法则”。什么是矛盾呢?毛泽东解释说:“没有什么是不包含矛盾的,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矛盾即是运动,即是事物,即是过程,也即是思想。”毛泽东认为,人们的思想要正确地反映现实矛盾,就要全面地反映客观对象中矛盾双方既相互排斥又相互依赖的关系。 毛泽东将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同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对立联系起来。他说:“在人类的认识史上,从来就有关于宇宙发展法则的两种见解,一种是形而上学的见解,一种是辩证法的见解,形成了互相对立的两种宇宙观”。两种宇宙观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承认“事物因内部矛盾引起发展”。毛泽东从唯物辩证法的总体着眼,将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同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对立联系起来,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大发展。 毛泽东系统论述了内外因相互作用规律。他认为内因是事物的内部矛盾及其诸方面关系,内部矛盾是事物自己运动的源泉;外因是一事物与周围其他事物的相互关系,推动事物发展变化,进而把发展观理解为内部联系和外部联系。毛泽东指出“新陈代谢是宇宙间普遍的永远不可抵抗的规律”、“任何事物的内部都有其新旧两个方面的矛盾,形成为一系列曲折的斗争。斗争的结果,新的方面由小变大,上升为支配的东西;旧的方面则由大变小,变成逐步归于灭亡的东西”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发展观的实质性概括。 毛泽东从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相互联系上发掘出矛盾“精髓”思想,对矛盾特殊性作了独到深入的研究。列宁认为:“个别一定与一般相联而存在。一般只能在个别中存在。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任何个别都是一般。任何一般都是个别的。任何一般只是大致地包括一切个别事物。任何个别都不能完全地包括在一般之中,如此等等。”列宁并未把个别和一般的范畴同矛盾范畴联系起来,毛泽东全面地分析了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同整个矛盾体系的紧密联系,进而提出矛盾“精髓”思想,并强调“不懂得它,就等于抛弃了辩证法”他指出:“对于物质的每一种运动形式,必须注意它和其他各种运动形式的共同点。但是,尤其重要的,成为我们认识事物的基础的东西,则是必须注意它的特殊点,就是说,注意它和其它运动形式的质的区别。只有注意了这一点,才有可能区别事物。” 毛泽东提出复杂过程中的部分质变思想以及发展具有阶段性问题,使量变质变规律变得更加完善。他认为,所谓部分质变,就是指“事物发展过程的根本矛盾及为此根本矛盾所规定的过程的本质”还没有消灭,即是说在事物的质的规定性未变之前,在总的量变过程中所发生的部分的、局部的性质上的某些变化。1959年毛泽东在读苏联编写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明确提出:“量变和质变是对立的统一。量变中有部分的质变,不能说量变的时候没有质变,质变是通过量变完成的,不能说质变中没有量变。质变是飞跃,在这个时候,旧的量变中断了,让位于新的量变。在新的量变中,又有新的部分质变。”部分质变思想是毛泽东对量变质变规律认识深化的结晶,揭示了事物发展阶段性的内在根据,并联系中国革命的实践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对社会主义发展阶段问题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思想。 毛泽东明确提出了肯定否定规律,在事物“螺旋式”发展过程中演绎出波浪式发展规律。他根据恩格斯和列宁的思想,结合中国社会、中国革命发展的不平衡状况,提出任何事物都在矛盾运动的平衡与不平衡的交替变化中向前发展,且“它们的运动、发展,都是波浪式的”。波浪式规律是毛泽东所发展的唯物辩证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总之,毛泽东的形式逻辑思想,对于充分发挥逻辑学的实际效用有重要的意义。毛泽东对唯物辩证法的理论创新,对于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改革开放。开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毛泽东的形式逻辑与唯物辩证法思想是为党的思想、政治路线服务的方法论科学,为建构中国革命和建设的理论提供了一个科学的起始概念,使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体系获得了坚实的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