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法则概念及逻辑困难(2)
三、道德法则的逻辑困难 但是,康德这种割裂感性与理性、道德与利益的关系,完全高扬先天理性的做法也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并不能完全解决人类的道德标准问题,甚至把这条普遍法则作为断定人类行为动机是否符合道德的唯一标准,还有着很严重的内在逻辑矛盾。 (一)抽象和普遍化带来的逻辑矛盾 在论述道德法则的第一个表达方式时,康德举了四个例子:(1)不要自杀;(2)不要骗人;(3)要发展自己的才能;(4)要帮助别人。如果仔细分析这四个例子,会发现四个例子有个共同点,其中的主体,人是没有其他社会条件限制的,就是说都只是不考虑职业、地位或者其他因素的人。但是,如果我们考虑特殊的社会因素,就会发现,这条道德法则自身就会出现矛盾。比如,如果有一条个人准则是:我的邻居每天吵闹,我为了享受安静,应该杀死我的邻居。把这条准则上升为法则就是,每个人为了享受安静,都会杀死吵闹的邻居。根据康德两条判断标准:首先这条法则并不会产生内在的逻辑矛盾,并不是所有人都会被杀死,因此不会自我取消,不会产生contradiction in conception;其次,我是个喜欢安静环境的人,我愿意这条准则成为普遍法则,我也不会因为这个被杀死。因此也不会产生contradiction in will。类似的例子可以举出很多,比如“我为了填饱肚子去抢食品店”作为一条个人准则,也可以做同样的分析,上升为法则之后同样在逻辑和意愿上都不会产生矛盾。这两条准则通过了康德的普遍检测,就可以成为普遍法则了。但是很明显,杀死吵闹的人和抢食品店这些类似的事情是不会获得社会和法律认可的,也是不道德的。 可以看出,康德的普遍道德原则并不能成为了人类所有行为动机是否符合道德的唯一标准。不考虑人的感性特征和社会因素使道德法则有了内在的逻辑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