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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法则概念及逻辑困难(2)

编辑:admin  来源:wenku163.com
  三、道德法则的逻辑困难
  但是,康德这种割裂感性与理性、道德与利益的关系,完全高扬先天理性的做法也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并不能完全解决人类的道德标准问题,甚至把这条普遍法则作为断定人类行为动机是否符合道德的唯一标准,还有着很严重的内在逻辑矛盾。
  (一)抽象和普遍化带来的逻辑矛盾
  在论述道德法则的第一个表达方式时,康德举了四个例子:(1)不要自杀;(2)不要骗人;(3)要发展自己的才能;(4)要帮助别人。如果仔细分析这四个例子,会发现四个例子有个共同点,其中的主体,人是没有其他社会条件限制的,就是说都只是不考虑职业、地位或者其他因素的人。但是,如果我们考虑特殊的社会因素,就会发现,这条道德法则自身就会出现矛盾。比如,如果有一条个人准则是:我的邻居每天吵闹,我为了享受安静,应该杀死我的邻居。把这条准则上升为法则就是,每个人为了享受安静,都会杀死吵闹的邻居。根据康德两条判断标准:首先这条法则并不会产生内在的逻辑矛盾,并不是所有人都会被杀死,因此不会自我取消,不会产生contradiction in conception;其次,我是个喜欢安静环境的人,我愿意这条准则成为普遍法则,我也不会因为这个被杀死。因此也不会产生contradiction in will。类似的例子可以举出很多,比如“我为了填饱肚子去抢食品店”作为一条个人准则,也可以做同样的分析,上升为法则之后同样在逻辑和意愿上都不会产生矛盾。这两条准则通过了康德的普遍检测,就可以成为普遍法则了。但是很明显,杀死吵闹的人和抢食品店这些类似的事情是不会获得社会和法律认可的,也是不道德的。

  可以看出,康德的普遍道德原则并不能成为了人类所有行为动机是否符合道德的唯一标准。不考虑人的感性特征和社会因素使道德法则有了内在的逻辑矛盾。
  (二)道德法则中的利己主义倾向
  判断准则上升为法则是否矛盾的第二条标准是“人们是否愿意让自己的准则成为标准”这条判断标准本身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首先由于每个人的特殊性,每个人的will不可能完全一致,也就达不到最后完全一致的结论。其次,即使能够达到一致的结论,这个标准也隐藏着一定程度的利己主义倾向。如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约翰·穆勒所批评:“当他(康德)开始从这个第一原理推演任何具体的道德义务时,他的表现却近乎荒唐可笑,他本应说明,若所有的理性存在着都接纳最无耻的不道德行为规则,那么其中就会出现某种矛盾,就会出现某种逻辑上的不可能性(事实上的不可能性就更不必提了);可是他向人们说明的仅仅是,若不道德行为规则被接受,那么其后果是没有人会选择去承受的。”穆勒的这个批评指出了康德的普遍道德法则实施中的利己主义倾向。如康德举的第四个例子,要帮助别人,如果把“不要帮助别人”上升为普遍法则,每个人都只顾自己的事情,“愿意按照这样一个原则作为自然法则到处生效,却是不可能的。一个决定这样做的意志就会与自己抵触,因为毕竟有可能发生不少这样的情况:他需要别人的爱和同情,而由于这样一个出自他一直的自然法则,他会剥夺自己得到他所期望的协助的一切希望。”这个例子里面蕴含的利己主义原则与康德的义务论就发生了矛盾,“人们在谈到康德所说的这四条责任时,对康德关于‘帮助他人’这条普遍原则所作的解释非常不满,屡屡提出批评,主要是认为康德在此偷用了功利主义的原则。这种批评也不无道理”。
  利己主义原则隐藏在普遍道德法则中,和尊重德性、高扬义务的康德道德哲学发生矛盾。也是“道德法则”概念的一个内在逻辑矛盾。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道德法则”概念虽然能在抽象普遍的意义上提供一个道德价值判断。但如果深究其中的逻辑,康德由于没有考虑人的欲望和特殊社会因素,仍然存在着一定逻辑困难,并不能普遍实践到人类社会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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