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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构建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机制研究

编辑:admin  来源:wenku163.com

  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结构正面临转型期,弱势群体也正在不断扩大,他们不但没有享受到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反而遭受着更大的不公。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并成为妨碍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巨大障碍。本文试从多个角度出发,寻求建立起保护性和发展性并存的整体机制,以此研究并帮助解决我国的弱势群体问题。

  论文关键词 弱势群体 社会问题 法律机制

  一、弱势群体概念及主要构成

  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相对于社会主体人群而言,由于自身某些障碍或社会原因等,在经济水平、社会地位、权利维护、竞争能力等多方面都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通常,他们如果得不到国家或社会给予的帮助,仅凭自己的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的生存状态。这部分人群在整体上具有经济收入偏低、身体素质较弱、社会影响力小、缺乏自我保护能力、长期承受较大心理压力等特征。
  弱势群体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生理性的弱势群体”,即因生理原因而成为弱势群体的孤儿、无人赡养的老人、妇女、残疾人等;二是“自然性的弱势群体”,即生活于环境恶劣、自然灾害频发地区的人群;三是“社会性的弱势群体”,即社会性的或体制性的原因形成的弱势群体。这部分弱势群体是社会利益及社会权利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分配不公的产物,他们主要有企业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等。这部分人尤其是企业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和失地农民,在计划经济时期曾经对社会经济发的展作出过巨大贡献,而在社会转型期他们又无法分享社会进步所带来的成果。

  二、对弱势群体实施保护的必要性

  对弱势群体实施保护,对改善我国的人权现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都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从人道主义的角度看,法律对弱势群体作特别的保护,是出于一种对弱势群体的人道主义关怀。弱势群体相对其他正常社会群体而言,至少会在某个方面处于竞争的劣势,在这种不对等状态下,弱势群体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情形比比皆是,进而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不合理的限制甚至被侵害,很可能就此失去工作机会和很多其他社会资源,无法为自己创造基本的生存条件。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一个忽视弱势群体的发展和状况改善的社会,是得不到长足进步的,即使是在短期内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最终仍会停滞不前。如果贫富差距扩大到使庞大的弱势群体已经无法正常生活的程度,社会结构就会因此变得畸形,他们将不再信任政府解决能力,而通过其他手段来维持生计,社会犯罪率将急剧攀升,从而导致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从法律原则的角度来看,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平等原则,是对法律的正义本质的具体实践。正义包括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形式正义的典型表述,但现实中由每个人的身体、思想、个性等构成的综合条件是有参差不齐的,仅仅有形式上的平等,最终的结果上仍会出现极不平等的现象,这并不是人们所追求的“平等”。因此,我们有必要在形式平等的基础之上,对弱势群体实施有差别的倾向性保护措施,以纠正形式上的不足,以期真正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

  三、我国目前保护弱势群体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弱势群体作为一种特殊的群体应当给予特殊的保护,法律作为保障人权的最后一道防线,更应给这个群体以特殊的关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专门针对弱势群体,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性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他们的权益。《宪法》从多个层次做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规定:资助贫困老人;保障、抚恤与优待军属;帮助和救助残疾人;倡导男女平等,特别强调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与尊重等。《刑法》中也分别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以及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作出从轻处理的特别规定。还有一些专门制定的特别对弱势群体予以保护的单行法律,如《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还有更多位阶相对较低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也不同程度地对弱势群体实施特殊保护。
  但是,由于我国法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与很多发达国家完善的人权保障措施和社会制度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观念滞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
  一是很多法律实施已经十几年甚至更长,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法律的规定已经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然而却没有作出任何修订或解释,根本不具有现实操作意义。二是法条用语的表述过于原则性,缺乏细节规定和程序上的保障,任何实体法律没有程序的保障都只会是一纸空文。三是很多部法律规定了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但实现这些保护措施所需要的物质条件等关键性的因素,在法条中却没有反映出来,导致规定的保护手段无法得到执行者的有效实施。
  (二)保护对象范围不够全面,无法做到与时俱进
  弱势群体是个社会学的概念,随着社会结构的转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它的规模和范围是在不断改变甚至扩大的,老弱妇孺自然一直是这个群体中的主力,然而新时期的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失业与下岗的城市贫困居民、失地农民等都是弱势群体的重要成员,而我国法律对这部分新生的弱势群体却很少或者根本没有相应的保护性规定。而且,随着时代的进步,更多可能变成弱势群体的人们同样需要法律给予特殊的保护,这都需要立法者做到与时俱进,采取积极有效的行动。
  (三)监督和实施不力,缺乏有效救济手段
  我国目前的现状是,很多时候不是法律规定不够多,而是部分的政府机构和部门执法不力,另外一方面又缺少监督机制,导致实施不力,监督不足,最终法律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弱势群体在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没有其他的有效救济手段,最终只剩下诉讼途径,然而受传统观念排斥、经济能力差、社会资源不足等条件影响,他们往往选择沉默和放弃,尽管我们有法律援助制度,但真正得到这些帮助的弱势群体人员仍少之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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